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歷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案


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5年5月29弘光科技大學


(一)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上午場)
一、會議目的:
本次會議以「再造技職教育的榮光」為主題,期冀彙集全國技專校院校長的經驗與睿智,研擬就業力導向的學用整合策略,使技職教育回歸務實致用,將「結合產業需求,培育技術人力」做為人才培育面向的重要策略作為,使技職教育再次成為打造我國活力經濟的重要動力。
二、出席人員:
全國技專校院校長(請務必親自出席)
三、會議地點:
弘光科技大學(433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
四、會議時間:
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上午
五、報名網址:
本活動自5月1日(星期五)起開始受理線上報名,請各校於5月11日(星期一)24:00前,至「弘光科技大學首頁\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專區」完成報名作業。

(二)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下午場)
一、會議目的:
為建立高職與技專校院聯繫機制,落實技職教育政策整體化,教育部委託弘光科技大學於104年5月29日舉辦「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下午場)」,由吳思華部長親自主持,邀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中、中部技專校院大學校長,近百位校長及貴賓參與座談,充分反映學校對強化技職教育發展的關切。
二、出席人員:
中區技專校院校長、中區高中職校長及承辦人
三、會議地點:
弘光科技大學生活應用大樓(L棟)B2國際會議廳
四、會議時間:
104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
五、報名網址:
本活動自5月1日(星期五)起開始受理線上報名,請各校於5月11日(星期一)24:00前,至「弘光科技大學首頁\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專區」完成報名作業。


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全國大學校長會議‧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87學年度大學校長會議 (1998112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88學年度大學校長會議 (2000115)元智大學

89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01229)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90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2125)大葉大學


91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2111)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91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3110)國立東華大學
   
92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31225)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92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421314日)華梵大學


93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4129)修平技術學院

93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512021日)國立中正大學
  
94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5121)台南女子技術學院

94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622324日)靜宜大學


95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6122122日)蘭陽技術學院

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711112日)國立中山大學

96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7122021日)僑光技術學院

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811011日)中國文化大學


97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08年12月22日)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08年12月23、24日)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98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0年1月7、8日)樹德科技大學

98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2010年2月2、3日)義守大學

建國百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1年1月11、12)國立中興大學



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1年6月24亞太會館

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1年1220、2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101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2年6月5日)弘光科技大學

102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3年1月14、15佛光大學


102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3年6月28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4年1月910)崑山科技大學

104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5年1月1516)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4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 (2015年5月29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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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711112日)國立中山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七

提案單位: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秘書處

案 由:

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補助金建議由教育部專案補助。

說 明:

一、中低收入戶學生家庭比例愈來愈高,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分配至中低收入補助部分也相對提高,不僅影響到其他獎助學金的運用,更影響到學校對清寒學生的補助。

二、在稅制並不完全公平之下,若干家庭年收入高於60萬元以上,因稅務資料無法顯現資料,但卻可以申領補助,有失公允。

辦 法:

一、學校提撥一定比率之學雜費總收入(百分之一),協助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超出金額擬由教育部補助。

二、授權學校自行訂定辦法,如排富條款(有價證券、土地、租金收入等均納入所得計算範圍),以幫助真正弱勢的家庭。

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理事長 張一蕃校長 補充說明:

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案子,是因為從93年開始,教育部的清寒學雜費專案的配套措施裡,要求在學雜費裡面要提撥預定的比例,尤其是在調漲學雜費的當年,要提撥較高的比例來幫助學生就學。而其中規定對於清寒學生的補助要有一定比例的範圍,而清寒學生的認定是以家庭的年收入60萬及40萬當作一個標準,那麼私立學生的學校沒有辦法選擇學生,歷年資料裡面可以看到,學校裡面的低收入戶在家庭收入在60萬或40萬以下的人數比例,比私立的普通大學跟國立大學都來得高,大概是在5%~9%之間。私立大學我們取小數的量來看,大概在3%~5%之間,國立大學大概在1%~3%之間,所以對於私立技專校院來講,要負擔相當大的經費去照顧所謂的低收入學生,似乎有一點不太公平。另外一部份就是60萬跟40萬的運作上面也發現有些問題,完全根據稅務局資料很多從賦稅資料上面所看到收入是在60~40萬的家庭,其實不見得需要補助,所以希望能有更合理的方法,在認定上面能夠更明確一點,然後應該有確定的比例是由學校負責。但是超過這個比例以上的,應該由政府改成教育部來負責,不應該由學校或其他教學部門的學生來負責特別多的部分,這好像是不太公平合理的方法,我在這裡做一個報告,謝謝。

教育部技職司 張國保司長 回覆:

張校長所提的說明跟建議,事實上比較貧窮的學生真的是在我們技專校院,尤其是私立的技專校院。因為整個案件的推動會牽涉到學雜費調整跟有關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劃、劃分檢討。而我是建請教育部宜檢討規劃學雜費調整暨公平入學措施定案延攤,提到那邊來檢討,謝謝。

決 議:照案通過,作為教育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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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九

提案單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大學)、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東吳大學)、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嶺東科技大學、秘書處)
 
案 由:

為提升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健全發展,建請教育部建立公平、合理、彈性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

說 明:

一、鑑於臺灣公私立大專校院現今面臨全球化、少子化與多元競爭之衝擊,提升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健全發展乃當務之急,足夠之經費支持實為不可或缺之要素。增加教育資源之挹注為無可扭轉之趨勢,抑制或緊縮學雜費之調漲,未必能解決現今各校所面臨之困境,長遠看來亦未必能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重新思考結構性問題,提出有助於解決現實困難之對策,並建立一套公平、合理、彈性之學雜費調整機制,方符合各校之期盼與需要。

二、囿於政府財政困難,高等教育資源無法增加,但是學生人數激增,政府補助國立大學每單位學生成本從民國84年度的181千元減少為民國94年度的11.8萬元,而各校因退撫基金、勞健保、公保等學校負擔比例提高、配合政府新增系所、校舍老舊維護費用龐大等吃出不斷成長,造成教育部補助各校基本需求比率逐年下降,財務缺口持續擴大,其缺口必須仰賴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三、目前學校因學雜費調整無法滿足財務缺口,僅能加強開拓場地收入、受贈收入等因應,惟國內捐款興學風氣不盛,且易受經濟景氣影響無法穩定成長;場地收入同樣因整建無法獲取政府補助而必須以舉債方式辦理,未來收入需逐年償還債務,對學校財務缺口挹注有限。

四、比較美、英、日、韓等世界主要國家,我國大學學費收費相對低廉;學雜費收入為學校最主要而穩定之自籌經費來源之一,倘未能適時合理反映辦學成本調漲學雜費,將無法維持大學品質與促進高等教育之健全發展。

辦 法:

一、教育部可訂定每年學雜費調漲之幅度上限,建議以10%(或8%)為度,符合評量指標者於部訂調幅上限內授權各校自行決定調幅,不另行提交教育部複核;惟超出此一上限者,方提交該校所訂定之調漲方案報部審查。

二、建議教育部訂定宏觀、客觀與明確之評量指標,如生師比、校舍空間標準、財務指標、大學評鑑結果等,避免過於嚴苛、僵化、繁瑣、模糊,且溯及既往之審議指標。

三、基於照顧弱勢之理念,教育部可要求調漲學雜費之學校應適度增加清寒助學金之額度,但不宜強制規定一定比例之清寒就學補助金額措施與規範。蓋因各校符合清寒補助之學生總數不無差異,且社會福利政策應由政府負擔,而非由其他非清寒子弟及其家長承擔,以免有失公允。

四、建議允許各校9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時,對於常態性之額外收費項目(如電腦實習費)得納入學雜費併行徵收,此部分不計入當年度學雜費調漲。

決 議:

一、建議教育部訂定宏觀、客觀合理明確之大學學雜費審議指標及程序,如生師比、校舍空間標準、財務指標、大學評鑑成績、助學計畫、資訊揭露機制等。

二、建議教育部對符合上述指標及程序之學校,給予較大之學雜費自主調整空間,但學校調整學雜費之幅度不超過10%為限。

三、建議教育部針對弱勢學生照顧擬具整體助學專款計畫,而學校亦應提撥經費挹注校內助學措施,弱勢學生照顧之具體執行成效可列入大學評鑑項目。

來源:95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成果報告(目前連結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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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07122021日)僑光技術學院


崑山科技大學提案:希望教育部讓請領共同助學金的學生,也要擔任領取金額相對時數的工讀

註:資料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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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811011日)中國文化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案 由:

為配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實施,業已大幅增加學生助學經費補助經費,如何避免因持續增加之弱勢助學經費,排擠其他教育資源,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此計畫,提請  討論。

提案單位: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長榮大學、玄奘大學)、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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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十五

    由:

學費採取彈性,自由市場機制運行,讓私校能有充分經費,辦學績優學校,享有高品質的教育。

提案單位: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東吳大學)

    明:

東吳大學劉兆玄校長:

本案於去年大學校長會議由三位理事長共同提出之建議案,配套方式一是10%範圍有彈性機制,二是對於清寒學生由教育部補助學校部分直接補助學生。

教育部何卓飛司長說明:

學雜費核定權目前仍由教育部核定,並無法規依據可以有彈性機制,日前私校法第57條修正通過,對於評鑑績優學校可以研議優質管理指標,訂定學雜費調整空間,符合績優學校調整學雜費有較大的彈性空間,賦予學校更多自主彈性。本部可以依據本條法規研議學雜費收費標準彈性機制。

決 議:建請教育部繼續研議。

權責單位:高教司(四科)

辦理情形:

一、大學學雜費政策係以「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與「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為原則規劃。

二、於97613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以建立穩定合理之學雜費調整機制,並賦予辦學優良學校更多學雜費自主空間,惟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秉持「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立場,僅核定8所大專校院調漲學雜費。

三、將學雜費政策議題列為「高等教育永續發展委員會」優先議題,未來在廣徵各界代表意見後,將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作必要的調整、修正。

來源: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結論辦理情形一覽表(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手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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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8122324日)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提案討論

提案九

提案單位: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

案 由:

有關大學部及碩士在職專班、低收入、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條件規定不一,且造成校務基金沉重負擔,排擠學校其他經費之運用,建請教育部增訂身心障礙生學雜費減免之排富條款,並建議學雜費減免額度占總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時,教育部應給予適當之補助案。

說 明:

一、大專院校大學部及碩士在職專班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目前並未訂定排富條款,以致有家中富裕,但仍享有減免之情事發生,建議比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方式查核及補助,需有家庭年所得、年利息所得等限制。

二、學校有限經費應集中幫助真正弱勢之學生,建議學雜費減免額佔總學雜費收入一定之比例以上時,教育部應給予適當之補助,以平衡學校支出。

三、因碩士在職專班財務係以自給自足原則辦理,學雜費減免造成學校財務缺口,若提高學雜費由其他學生負擔,亦不符公平與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決 議:

請高教司與技職司,調查各校最近三年的補助比例額度,並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後,再研議修訂相關法規。

權責單位:高教司、技職司

辦理情形: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本部業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自98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220萬元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始得享有就學費用減免之優待。

二、考量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並非身心障礙人士,且在職人士在經濟上較一般未就業學生獨立,另研究所階段在性質上為進階教育,係學生個人依個別需求或學習意願之進修行為,爰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後,業排除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辦理減免。

三、依據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規定,故其學雜費減免係屬法定義務支出經費;另考量低收入戶學生為經濟弱勢者,本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之精神,特定「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其能藉由學雜費減免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爰此,期許學校持續與本部共同攜手照顧弱勢學生,提供友善學習環境。

四、為利學校辦理各類助學措施,本部將由相關經費予以適當獎勵或補助,藉以降低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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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討論

提案二十四

提案單位:樹德科技大學

案 由:

經濟衰退,擔心明年二月份或七月份因學生家長失業問題產生無法入學,有個問題的產生,助學金有增加一些條款,部分條款跟學校財產、裁量條款需要跟條文規定,學校的證明包含如何讓教育部也可以認可,這些學生有部分補助,學校也要減少收入去承認學生的需要。

弱勢助學金上學期是申請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所以學生這學期經濟較寬鬆,下學期較重,但學生確定是弱勢族群,是否可採用上、下學期平均去分擔減免費用,讓學生收入較穩。

決 議:

學生有變故時,請學校給予協助,有特殊情況時,請各學校先適時救濟協助,助學金經費教育部將儘快撥給申請學校。

權責單位:高教司、技職司

辦理情形: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為學生一年之補助費用,未能於上下學期分別辦理係因助學金申領資料之尚須送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查核需時二個月,若每學期辦理一次,助學金將無法即時於學生下學期註冊時直接扣抵,爰助學金之申領係以學年度為單位。

二、本部除設有各類身分之學雜費減免之外,更設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貸款及失業家庭子女之家庭遭遇困境大專學生安定就學計畫,此外學校亦設有緊急紓困金及工讀助學金等措施,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本部將持續推動相關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並儘速撥付助學金經費予申請學校。

來源: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結論辦理情形一覽表(98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手冊-附錄)
 
*歷年提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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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0178日)樹德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六

提案學校:僑光科技大學

案 由:

擬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對大專校院執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補助金額,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本校95學年度到98學年度執行該項計畫之統計表(如附件)辦理。

二、本項計畫使學校的支出逐年成長,造成財務龐大負擔,尤其今年已高達財務收入之3.43%

辦 法:

建請教育部提高補助金額應該達該項支出的100%(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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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10223日)義守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八

提案單位: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立德大學)

案 由:

建議教育部修訂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範圍案

說 明:

一、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範圍更符合學生需求及補助精神。

二、本項補助原意應為救助家庭弱勢及經濟困難之學生,惟發現部分領取是項補助學生,捨棄價錢低廉之校內宿舍,選擇校外高額之住宿,有浪費補助資源之情形。

三、學生住宿校內宿舍有周全之警衛設施守護、舍監及住校教官24小時照護,環境清幽、單純,上課便利、避免交通往返安全問題,建議 鈞部考量鼓勵。

辦 法:

教育部增修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摘錄如下:

一、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建議修訂增列補助範圍項目為: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住宿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決 議:

此案不適合由教育部通盤考量,各校如准許免住宿費請自行處理即可。

權責單位:高教司

辦理情形:

一、本部於99730以台高通字第0990124459號函請公私立大專校院為落實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除依規定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外,對於非居住於學校縣市之弱勢學生,亦請優先考量提供校內宿舍,以減輕其租屋之生活負擔,俾利學生安心就學。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為減輕學生就學費用為主,其中計畫實施措施之一,目前已請學校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所提擴大住宿申請補助範圍建議,考量各校宿舍量及學生住宿需求不同,恐不適合由本部訂定一致性規範,宜由學校彈性依宿舍量及學生需求處理。

三、本案建議學校於適當場合向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學生宣導住宿學校之利基,以提高學生意願。另未來本部將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整合研議相關助學措施之規劃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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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十

提案單位:國立臺東大學

案 由:

有關大學部及碩士在職專班,低收入、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造成校務基金沉重負擔,排擠學校其他經費之運用,建請教育部專款補助支應,以抒解學校校務基金財務壓力。

說 明:

一、本校位處原住民族與弱勢族群人口比例偏高的台東縣,低收入、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逐年增加,近年學雜費減免已達總學雜費之9%。

二、學雜費為學校校務基金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大量減免將造成校務基金營運壓力,對於繳交全額學雜費之其他同學,亦造成平均可享資源之不公平。

三、各大學弱勢學生之比率城鄉差距大,地處偏遠之大學其相對資源本亦較薄弱,若又大量彌補減免學雜費造成之缺口,更加影響校務發展,不利就讀偏遠大學之學子。

辦 法:

建議教育部對學校減免之學雜費,優予專款補助。

決 議:

此案由教育部會計處、技職司、高教司及社教司作通盤研議。

權責單位:會計處、技職司、社教司、高教司

辦理情形:

一、本部自97年度起實施「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基本需求補助調整方案」,其中對規模較小、地處偏遠及自籌財源不易之大專校院酌增補助比率,如臺灣戲曲學校、臺南護理專科學校、臺東專科學校及臺東大學等校,調整後補助比率達85%至88%間,遠高於本部對一般大學校院補助比例68%。

二、本部所訂「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依各校財務能力及工程執行績效明定50%~80%之補助比率,但對於規模較小、地處偏遠及自籌財源不易之大專校院酌增補助比率,期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工程補助機制。

三、另國立大學對於弱勢學生升學扶助及助學措施,已納入績效獎補助款指標,並依指標評核結果適時提高補助額度。

來源:98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結論辦理情形一覽表(建國百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手冊-附錄)
 
*歷年提案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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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百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11112日)國立中興大學


提案討論

9

提案學校: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明道大學)

案 由:

建請政府加強補助私校清寒學生之補助款及工讀金

說 明:

我國大學生超過七成(73%)就讀私立大學,不到三成(26.9%)就讀公立大學。其中低所得家庭考上公立的比率不到二成(19.57%),八成(80.43%)必須就讀私立大學。整體而言,社經優勢家庭子女較容易在現行升學制度下進入公立大學,而社經相對弱勢家庭子女則大多進入私立大學。有錢人的孩子進入學費低的公立大學;中下階層家庭的孩子,大多必須就讀高學費的私立大學,畢業後就業機會也相對不平等,嚴重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辦 法:

建請政府寬列預算,優先加強補助私校清寒學生學雜費補助金及工讀金,協助弱勢家庭子女順利完成高等教育,以符公平正義原則。

決 議:

教育部與本案立場一致,將爭取相關經費補助,併納入參考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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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案學校: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世新大學)

案 由:

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爰建請政府評估「高等教育劵」發放事宜。

說 明:

一、落實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及奠定推動基本教育良好的基礎,乃是政府與教育單位之共同責任。

二、為積極保障弱勢學生受教權益,自96學年度起,教育部已針對私立高中職家戶,逐年實施5,00012,000元之加額學費補助,反觀對私立大學校院部分,則僅以「弱勢助學計畫」方案協助改善,顯有明顯落差。

三、目前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距甚大,公私立大學辦理助學貸款之學生人數,已出現明顯的差距。以99學年度為例,公立大學辦理助學貸款之人數不到一成,但私校則已近三成。顯然,經濟弱勢家庭學生,集中私校的情況已愈趨明顯。

四、爰此,建請政府評估發放「高等教育劵」之方式,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得以選擇私立大學就讀,減輕學費籌措之困境。此舉將有助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專心就學,拉近公私立大學政府補助之差距,更符合民意需求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決 議:

教育部高教司已著手進行規劃。

來源:建國百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成果報告
 
*歷年提案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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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624亞太會館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提案學校:僑光科技大學

提 案 人:吳德和 校長

案 由:

研商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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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七

提案學校: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

提 案 人:朱元祥 理事長

案 由:

政府政策下,各校「弱勢助學金之提撥逐年增加,學校財務負擔加大,在學雜費配合政府不調漲中,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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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司提案】提案七

提案單位:教育部技職司

提 案 人:張惠雯 科長

案 由: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志願服務(原名:生活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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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122021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12

提案學校: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案 由:建請齊一公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請 討論。


*歷年提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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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265)弘光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編號10

提案學校: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

提 案 人:莊 暢 校長

案 由:請教育部全額負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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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201311415日)佛光大學

提案討論

14

提案學校:義守大學
所屬協(進)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案 由:建請開放學雜費收費調整機制,請 討論。

說 明

一、因應少子化衝擊,學雜費調整回歸市場價格機制,讓供給者自由競爭以優勝劣敗,自然汰蕪存菁,避免日後衍生社會成本。

二、現行私校法規已依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制度、融資舉債規定、私立學校法等規範及監理,應在此安全管控之客觀環境下,開放學雜費調整機制,以扶持特色發展及財源自主大學長期發展,並厚植本國高等教育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辦 法

一、各校之學校經費支用於教學、研究及獎助學等五項支出大於學雜費收入者,係屬積極投注校務發展資源之學校,應同意其差額調整學雜費補足之,則各校自會衡量資源投注之成本效益。

二、各校之五項支出小於學雜費收入者,同意其依前一年度物價指數增幅狀況調整學雜費,以合理吸收增加之經營成本,維持財務健全發展。 
 
 
歷年提案97】【98】【99】【100 
 
 
講者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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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3628)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七
 
提案學校: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
 
提 案 人:莊 暢 校長
 
案 由:建請 鈞部全額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免除私立科大之配合提撥款,以造福更多清寒學生工讀機會,而能安心認真求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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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1031910日)崑山科技大學


<第 12 案>

提案學校:國立政治大學

案由: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大學學雜費多年未調漲,各校均面臨校務經費之緊絀,經營及財務運用已顯困乏,再加教育部頻來函要求各校配合諸項政策之經費支出,已大大影響各校之教學與研究遂行。

二、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照顧弱勢學生計畫項目,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減免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教育部1029月以台高通字第102135194 號函)

(二)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10210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27699號函)

(三)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考生報名費;(10187日以101年大學招聯涔字第039 號函暨101528-29日教務主管聯席會議及同年95-6101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招生檢討會議宣導辦理)。

(四)國立大學對於學生平安保險費,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或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或極重度殘障人士子女、原住民身分學生之保險費全免,其餘由學校校務基金補助每人50元。

(五)100年以後公教人員之調薪3%所增加支出經費;

(六)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增加之雇主(學校)保費;

(七)因應軍訓教官取消薪資所得免稅,採增定值班費方式補助,每人每月2000元,自10211日起至10312月,其所需經費,國立大學由各校支應。(教育部102830日台教學(一)字第1020126933號函)

(八)基本工資調整:10241日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1031月月1日每小時工讀時薪調整為115元、10371日基本工資調整19,273元。(依勞委會10242日勞動2字第1020130621號函、10210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9號)

辦法(建議做法):

建請教育部衡酌學雜費多年未調漲已對大學經營及財務運作造成嚴重失衡,為求維持我國高等教育之品質及提升國際之競爭力,建請教育部補助上項諸經費,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教育相關經費預算。
 
 
<第 26 案>

提案學校:世新大學

案由:建請教育部加強弱勢學生補助,提請討論。

說明:

一、當前教育部對大學的補助,概分為競爭型的教學卓越計劃經費,及一般性的獎補助款經費。

二、對大部份私校來說,弱勢學生數量所佔的比例相當高!這一批學生的照顧,需要更多資源的協助,以保障學生的競爭力。但以當前私校的財力,常感力不從心,亟需政府的介入。

辦法(建議做法):

建請教育部除了上述教學卓越計劃及獎補助的經費以外,應該針對收有弱勢學生的私校,開闢第三條的經費補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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