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2011年6月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案

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624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提案學校:僑光科技大學

提 案 人:吳德和 校長

案 由:研商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現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並符合各項不動產等應列計財產標準之經濟弱勢學生,教育部及學校各支付一定比例助學金給予弱勢學生補助費用。

二、依據98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統計,75.2%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專,以本校為例99學年度合計1575人通過申請,支付弱勢學生助學金為20,409,000元,已擠壓到私立學校建設及各項發展。

三、弱勢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部分,多數經濟較為弱勢者會選擇校外工讀,而校內的生活服務學習則無法徹底執行,造成不公平。

辦 法:

一、建議教育部重新衡酌學校補助金額比例。(如備註)

二、維持較育部補助金而學校補助部分改由弱勢學生申請校內工讀助學方式給予補助。

備 註: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金給付標準

類別 補助級數  申請資格    教育部補助 學校自籌
        家庭年收入
1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21,000    14,000
2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000   14,000
3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2,000   10,000
4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000   10,000
5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2,000     0
 
僑光科技大學96-99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就學補助核銷一覽表

項目  通過      核       銷      學校自籌
學年度 人數  學校自籌  教育部補助  補助合計  百分比(%)
96   1190  14,124,000  17,294,000  31,418,000   44.96%
97   1118  14,252,000  20,247,000  34,499,000   41.31%
98   1381  17,522,000  24,665,000  42,187,000   41.53%
99   1575  20,409,000  28,771,000  49,180,000   41.61%
合計  5264  66,307,000  90,977,000   157,284,000   42.16%
 
教育部技職司回覆:

回覆單位:技職司第4

回覆內容:

一、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公布(10071起施行),100學年度起社會照顧體系除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標準外,另新增中低收入戶之教育補助。本部刻正配合該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法將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二、上開辦法實施後,現行10萬餘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人數中,預估將有33,737人改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因此預估學校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將逐年降低(統計表如下)。

       社會救助法實施前大專   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大專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學 校    13.56億元         9.11億元
自籌款    (含國立學校3.19億元、  (含國立學校2.09億元、
       私立學校10.37億元)    私立學校7.02億元)

教育部    約14.55億元         10億餘元
補助款

合 計    約28億           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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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七

提案學校: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

提 案 人:朱元祥 理事長

案 由:政府政策下,各校「弱勢助學金之提撥逐年增加,學校財務負擔加大,在學雜費配合政府不調漲中,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社會救助法」於991229經總統公布,將於10071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教育部依99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人數及內政部資料,推估100學年度各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人數與經費,詳如本提案附件一

二、教育部自96學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原來對於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而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計畫中計有「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項,以針對弱勢學生之學雜費(助學金)、生活費(生活學習獎助金)、住宿費等相關費用提供補助。

三、教育部前於100428523召開會議就弱勢助學案提出草案說明及經費挹注現況說明,並作成下列決議(摘述重要部分):

(一)就「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內容,有關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一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本部弱助標準之延續性,仍予維持十分之三;嗣後仍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二)至於中低收入戶學生「平安保險費」一節,應比照其就學費用減免比率予以減免。

(三)有關「弱勢助學金」部分:

1. 助學金屬定額補助(最高學雜費30%),並由各校於學生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原則上與補助費用項目無涉;然實務上各校仍須衡酌學生應繳費用與助學金額之高低,若實際應繳納數額高於助學金額,僅得補助實際應繳納數額,始屬合理。

2. 本計畫屬助學措施,非屬獎學金性質;有關「志願服務」之時數得因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減免一節,係對於積極向學之弱勢學生所列之鼓勵措施;惟學生社經地位與學業成就顯著相關,為免於單一指標導致弱勢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爰增列「前1學年度志願服務成效績優者」亦得予以減免其志願服務時數,以免為德不卒。

3. 志願服務時數一節,各校應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妥為平均規劃;並鼓勵針對特定身分之學生規劃多元且彈性之替代方案。

(四)有關「生活助學金」部分:

1. 各校仍應予提供弱勢學生每月足額之生活費,始符合意旨。查現行各校弱勢助學措施執行現況,「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一項平均僅佔各校弱勢助學措施經費11%,且各校執行時多將其與一般工讀制度混淆,未能完整照顧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為提升對於弱勢學生之實質幫助,本項補助金額明定以不低於新臺幣6,000為原則,各校得依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彈性調整數額,並依學生實際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

2. 承上,此係為修正以往各校執行時雨露均沾之盲點,以有效且完整之補助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提升補助之質量。然各校應妥為規劃核發名額,並以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及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並自行訂定優先次序之審核機制。

3. 本項所需經費,各校可以自籌及本部補助經費支應。各校投入有關弱勢助學措施之經費,亦將影響本部依「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中「政策績效」/「助學措施」指標核配各校獎補助款之高低,爰各校均應力求提高相關項目之經費支出比率。

4. 有關申領生活助學金學生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一節,其勞務與金額並無對價關係,爰相關所得均不列所得。本計畫僅就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內容訂定原則性之規範,其時數應以每週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依學生就學及經濟情況酌予彈性調整;且其內容應基於學生個人之發展性,與一般工讀內容有別。

(五)有關「住宿減免」部分:

1. 低收入戶學生應予維持現行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另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予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其住宿費用。

四、依據樹德科技大學95-99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額自籌部分,從11,072,000元(871人)至17,599,667元(1372人),有逐年遞增趨勢(詳如本提案附件二),觀之各校現況亦然。

五、綜上,倘現行再配合政府政策概括承受相關社會救助之支應,顯將影響私校財源之籌措。

辦 法:

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以為因應。

附件一

1 高中以上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推估表

公立/  校院別
私立       99學年度      100學年度      新增數
        (第1學期)     (第1學期)     (學期)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學生數    學生數*1  學生數*2

公立  大學     1,985       2,382      3,000      3,397
    技專     1,867       2,240      3,372      3,745
    高中職    8,361     10,033    11,903    13,575
    小計   12,213     14,655    18,275    20,717

私立  大學     4,093       4,912      6,336      7,155
    技專   12,973     15,533    16,880    19,440
    高中職  14,960     17,952    10,555    13,547
    小計   32,026     38,397    33,771    40,142

合計       44,239     53,052    52,046    60,859

1 根據99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以新增20%比例推估。

2 以內政部推估之536,000人為母群體,並依學齡人口比例(18-215.52%及15-174.19%)並依現行弱勢助學校公私立別及院別比例推估。
 
2 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經費估算表(單位:億元)

公立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所 需 經 費 估 算
  /    院  99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私立  別 (第1學期)        (第1學期)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3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新增  新增
      (減免100)(減免100) (減免30) (減免50)    經費  經費

                     【A】    【B】     【A】  【B

        (A)       (B)       (C)       (D)     (E)=    (F)=
                                 B+C-A    B+D-A
公立  大學  0.83     0.95     0.27     0.45     0.39   0.57
    技專  0.42     0.52     0.25     0.4       0.35   0.5
    小計  1.25     1.47     0.52     0.85     0.74   1.07

私立  大學  1.97     2.42     1.05     1.74     1.5     2.19
部款 技專  5.52     6.80     2.53     4.22     3.81   5.5
補助 小計  7.49     9.22     3.58     5.96     5.31   7.69

合計      8.74      10.69     4.1       6.81     6.05   8.76

說明

※以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30%計,100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應予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約12.8億元(B+C),加計本部補助提撥弱勢助學經費逾學雜費收入9%之公立技專校院約0.25億元,合計13.05億元。

※未來每年本項經費需求將增為26.1億元,與現行預算編列數11.63 億元有14.47億元之差距。

3 10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係以:[99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減免經費]+[新增低收入戶人數 * 平均學雜費]得之。前開每學期學雜費計算基準為公立大學校院30,000元、公立技專校院24,000元、私立大學校院54,850元,私立技專校院50,000元。
 
3 大專校院100學年度經濟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經費估算表

       100學年度「助學金」經費估算(單位:億元)
校 院 別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自籌經費)   (自籌經費) (部款補助
大學校院     0.99       1.97     2.87
技專校院     1.10       5.05     7.13
合  計     2.09       7.02     10
 
4 96-98100學年度「助學金」經費分攤表 (單位:億元)

學 年 度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學校自籌    學校自籌    本部補助
96        2.69       9.24     10.21
97        2.86       9.23     12.94
98        3.19        10.37     14.55
100(估算)     2.09       7.02     10

 
附件二

樹德科技大學95-99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額自籌部分

補助    申請資格     95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全戶收入未滿四十萬元   583    8,162,000
第二級 全戶收入未滿六十萬元者  211    2,110,00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41      426,000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36      374,000
合計               871    11,072,000
 
補助    申請資格     96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一級 低於30萬元        964    13,468,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214     2,996,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92     1,92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128     1,15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01      10,00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43     446,666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35     365,777
合計                1677    20,356,443
 
補助    申請資格     97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825    11,494,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3     1,862,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75      75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59      59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45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52     543,000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47     490,889
合計               1236    15,729,889
 
補助    申請資格     98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803    11,186,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11     1,547,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84      83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64      63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32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55     575,666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42     443,000
合計                1191    15,211,666
 
補助    申請資格     99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946    13,167,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20     1,673,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95      945,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58      575,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33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68     702,667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52     537,000
合計                1372    17,599,667

 
教育部技職司回覆:

回覆單位:技職司第4

回覆內容:

一、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公布(10071起施行),100學年度起社會照顧體系除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標準外,另新增中低收入戶之教育補助。本部刻正配合該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法將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二、上開辦法實施後,現行10萬餘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人數中,預估將有33,737人改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因此預估學校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將逐年降低(統計表如下)。

       社會救助法實施前大專   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大專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學 校    13.56億元         9.11 億元
自籌款    (含國立學校3.19億元、  (含國立學校2.09億元、
        私立學校10.37億元)    私立學校7.02億元)

教育部    約14.55億元        10億餘元
補助款

合 計    約28億           約20

三、另所提有關領取助學金學生需工讀部分,依據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即已規定各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各校訂定服務時數及方式時,仍應考量學生實際狀況,給予彈性或擬定替代方案(如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者),避免訂定過高之學習時數,以落實照顧學生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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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司提案】提案七

提案單位:教育部技職司

提 案 人:張惠雯 科長

案 由: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志願服務(原名:生活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說 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97學年度修訂時,考量賦予此項措施教育意涵,爰於不影響學生學習原則下,各校得自行規劃要求獲補助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服務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各校訂定服務時數及方式時,仍應考量學生實際狀況(如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者),給予彈性或擬定替代方案,避免訂定過高之學習時數,或因未完成服務時數扣留畢業證書等,以落實照顧學生美意。

辦 法:請各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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