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有關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受益金額」疑義


【教育部調查表】


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行政院主計總處】

政府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我國所得分配的現況與對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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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8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1004月調查9899年度;1014月調查100年度),係提供「主計總處」各該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
 
1、自97學年度起,教育部讓各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2、教育部未適當規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導致各校規定時數懸殊,部分學校甚至要求高時數工讀,有違原計畫意旨。
 
3、該調查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並未扣除學生履行「服務時數」換算之價值,統計值有偏差,似有未當。
 

2012426)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4180046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04-26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5528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本部已於101418日收到您寄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的信,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所陳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住宿優惠問題: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各校應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惟學校得要求申請住宿優惠之學生配合參與學校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然此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性質有別,非屬以時薪計算之對價關係,爰無「宿舍之受益金額應扣除服務實數換算之價值」等問題。

二、有關「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規範,已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明訂「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三、俟後如您對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內容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部技職司魏妤戎小姐(電話:02-77365860)。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技職司敬啟

 
2012426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高教司第四科」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疑義:

該調查表係提供「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該項補助「受益金額」如計入社福措施之所得移轉,允宜扣除學生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

 
20124月30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4260083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4-30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06026

回覆內容:

RICE您好:

有關您於部長信箱反映本部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相關事宜,若有填表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承辦人(02-77366731)。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2012426RICE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疑義:

政府社福相關措施,如針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之某項補助,因附帶「有償」條件,其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0124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是否有扣除有償條件,為您說明如下:
 
一、政府提供之社會福利措施中,為所提有償條件者,如:以工代賑,所獲收入因屬勞動所得,故本調查計入「受僱人員報酬」,非計入從政府移轉收入,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二、本調查調查內容請逕至下列網站參考:

三、若仍有疑問,請洽049-2394047,或e-mail:cb22@dgbas.gov.tw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啟
 

2012年5月17日RICE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係提供「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

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全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對政府實物給付統計而言,所佔比率甚低,縮減所得差距倍數甚微(未達千分之一),但調查內容仍應嚴謹,特請教:

1、教育部調查表中,「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是否視為「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調查表】

以國立體育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服務時數為例:

971972981)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100/時後之整數。

98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200/時後之整數。

9919921001100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400/時後之整數。

免費住宿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小時)
補助金額  971  972  981  982
8,170元   81   81    81   40
6,700元   67   67    67   33
5,850元   58   58    58   29

補助金額  991  992 
7,670元   19   19 
6,700元   16   16 
5,850元   14   14 

補助金額  1001   1002
7,170元   17    17 
6,200元   15    15 
5,350元   13    13

 
20125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洽教育部解釋,受益學生所參與之生活服務學習不同於一般工讀以時薪計算工資,該項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二、前述計畫之住宿優惠,係由各校自籌經費支應,所以「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三、感謝您對政府統計的關心,若仍有疑問,請e-mailcb22@dgbas.gov.tw,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啟

 
201264RICE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

1、「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非屬政府實物給付,則教育部「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100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所為何來?

2、「公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然並未編列該項補助專款預算,其經費係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歸屬為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須負擔「生活服務學習」勞務,難謂「不具對價關係」。

3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為工讀轉型,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既屬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亦須「生活服務學習」,受益金額是否計入實物給付,不無疑義。
 
例: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99525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愛校服務,日間部學生60小時,進修部學生40小時。
100921日修正)核定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

另依據「國立金門大學100學年度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宿舍收費(元/學期)每人6000元、7000元、8000元不等。

比較: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其所負擔勞務,約與「生活助學金」每月補助6000元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近。


2012618)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

二、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公立學校所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列為實物給付。

三、若仍有疑問,請洽電話:049-2394047,或e-mail:cb22@dgbas.gov.tw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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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結果是做白工
 
學務處課外組工作報告:04/27 辦理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電子檔逕寄教育部。
 
生輔組(宿舍業務)呈報教育部有關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共8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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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0次會議紀錄】101816

討論事項

RICE君陳訴2件︰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有諸多缺失與疑義,建請本院調查等情之補充說明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函復陳訴人「本院已依台端提供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逕復,並副知本院」後,併案存查。
 

20126月12日 RICE致監察院院長信箱 含補提6月18日資料

本人已理解:投書院長信箱(院務興革),僅屬陳述意見或提出建議,並非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提出陳情。
 
主旨: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有諸多缺失與疑義如說明,建請 監察院進行調查。
 
說明: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經費來源及「生活服務學習」規定等問題:
教育部將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納入「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其後改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經費來源係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自97學年度起,教育部讓各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教育部未適當規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導致各校規定時數懸殊,部分學校甚至要求高時數工讀,有違原計畫意旨。
 
二、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之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1004月調查9899年度;1014月調查100年度),係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各該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
 
(一)2012517,本人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係提供「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
 
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全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對政府實物給付統計而言,所佔比率甚低,縮減所得差距倍數甚微(未達千分之一),但調查內容仍應嚴謹,特請教:
 
1、教育部調查表中,「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是否視為「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調查表】
 
以國立體育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服務時數為例:
971972981)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100/時後之整數。
98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200/時後之整數。
9919921001100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400/時後之整數。
 
免費住宿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小時)
補助金額  971  972  981  982
8,170元   81   81    81   40
6,700元   67   67    67   33
5,850元   58   58    58   29
 
補助金額  991  992 
7,670元   19   19 
6,700元   16   16 
5,850元   14   14 
 
補助金額  1001   1002
7,170元   17    17
6,200元   15    15
5,350元   13    13
 
(二)20125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1、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洽教育部解釋,受益學生所參與之生活服務學習不同於一般工讀以時薪計算工資,該項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2、前述計畫之住宿優惠,係由各校自籌經費支應,所以「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三)201264,本人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

1、「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非屬政府實物給付,則教育部「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100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所為何來?

2、「公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然並未編列該項補助專款預算,其經費係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歸屬為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須負擔「生活服務學習」勞務,難謂「不具對價關係」。

3、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為工讀轉型,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既屬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亦須「生活服務學習」,受益金額是否計入實物給付,不無疑義。
 
例: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99525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愛校服務,日間部學生60小時,進修部學生40小時。
100921日修正)核定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
 
另依據「國立金門大學100學年度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宿舍收費(元/學期)每人6000元、7000元、8000元不等。
 
比較: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其所負擔勞務,約與「生活助學金」每月補助6000元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近。


(四)2012年6月1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所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1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

2、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公立學校所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列為實物給付。
 
三、綜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經費來源係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應歸屬為助學金性質,非為編列專款預算之社會福利給付。教育部將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提報為「政府實物給付」,有造假與浮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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