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2012年9月立委陳淑慧向行政院提出質詢(2案)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36
來函日期:101924
發文日期:10110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876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陳委員淑慧,鑑於教育具有高度的外部效果,教育的功能除了培養知識、提升國民素質之外,透過教育學習,更可以提升弱勢家庭之競爭力,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惟國內所得分配持續惡化,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差距亦逐年擴大,導致低收入家庭學齡子女就讀高等教育學校之比例不斷降低;經查,學費過高為低收入家庭無法接受高等教育最主要之原因,因此,為避免大學學費調漲,剝奪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行政院應積極研擬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讀高等教育學校之比例;如何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教育具有高度的外部效果,教育的功能除了培養知識、提升國民素質之外,透過教育學習,更可以提升弱勢家庭之競爭力,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
惟國內所得分配持續惡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五分位所得級距統計,最高所得與最低所得倍數由民國895.55倍,提高至996.2倍,突顯10年來貧富差距快速擴大。所得差距,直接影響家庭教育支出,下表1.顯示,民國99年最高所得家庭每年教育支出為底所得組之12.3倍。

1. 最近十年國內DI&ER倍數變化情形

年度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項目
DI     6.39 6.16  6.07  6.03  6.04  6.01   5.98  6.05   6.34  6.2
ER   10.03 8.31 9.79 10.60 11.70 10.72 11.36 10.81 11.19 12.3
資料來源:教育部
P.SDI倍數=最分位高所得/最低分位所得;ER倍數=最高所得組教育支出/最低所得組教育支出。

二、高、低所得家庭教育支出差距擴大,導致低收入家庭學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比例不斷降低,下2.顯示最近3個學年度最低所得家庭學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不斷下降,99學年度僅為57.5%;同一時期,最高所得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卻逐年提高,99學年度高達83.2%;顯示透過教育協助低收入家庭脫貧之功能未能發揮。

2. 18-23歲人口受高等教育比率-%(依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分)

年別  全體家庭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最低所得組)          (最高所得組)
97    72.5   65.7   62.6    71.8   72.3    79.6
98    74.7   58.3   69.0    72.5   76.5    80.5
99    75.4   57.7   66.3    76.2   74.1    83.2

三、經查,學費過高為低收入家庭無法接受高等教育最主要之原因,因此,為避免大學學費調漲,剝奪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行政院應積極研擬有效措施,提高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讀高等教學校之比例,如何為之,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本部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即為突破過去大學入學聯考單一升學方式,並且維持招生公平及省事的優點,讓不同性向之學生選擇適合入學之管道,發揮自我潛能,達成「適性揚才」之目的。其中繁星推薦除為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理念外,增加偏鄉高中學生進優質大學之機會,藉以導引高中學生就近入學,促使高中教育正常化以及城鄉教育均衡發展,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96學年度實施以來,亦獲各界正面評價,因此,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決議自100學年度擴大繁星推薦,101學年度招生名額達8,575名。

二、另部分大學亦於個人申請管道提供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機會,如國立交通大學及國立清華大學均於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管道,提供名額優先錄取低收入學生;另國立中山大學推動「南星計畫」,以照顧弱勢及就近入學為精神,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新移民子女優先錄取之名額,以協助弱勢學生獲得進入大學校院就讀之機會。

三、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四、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本部依據各項社會法制,包括「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等法令授權,針對各類法定特定身份人士或學生訂定相關減免辦法或實施要點,透過於學生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用,降低學生註冊繳費金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本類助學措施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224,243人次,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59.36億元。

五、本部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該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本計畫之助學金100學年度受惠學生已達116,163人,補助經費(含學校自籌)達31.7億元,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

六、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會情勢,並衡酌還款者負擔能力及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本部就學貸款措施業放寬申請緩繳對象、延長還款期限並放寬生活費申貸金額及對象,並已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實施,有效減輕學生還款負擔。

七、綜上,為擴大協助弱勢學生就學,本部除100學年度起亦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擴大學雜費減免範圍,並將具法定工作能力之各類弱勢學生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爰100學年度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79人次、中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880人次受惠;另本部亦已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將進一步放寬學雜費減免受惠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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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17
來函日期:101924
發文日期:10110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10060957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其他

案 由

本院陳委員淑慧,鑑於99學年度大專校院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達321,170人,占總學生數之23.9%,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學生對於就學經費之需求十分殷切。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3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惟100學年度第一學期中低收入學生獲獎學金人次,陽明大學、中央大學僅各一人、交通大學四人、台灣大學也僅十一人,大專學校獎助學金制度應予強化。爰針對各大學應如何強化獎學金制度,擴大發放總金額及受惠人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教育為改變社經地位的重要途徑,其目的除了增進國民素質,亦促進社會流動,然而近年來就讀大學的比例雖然上升,就讀大學的負擔也同時變重。99學年度大專校院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達321,170人,占總學生數之23.9%,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學生對於就學經費之需求十分殷切。

二、經查美國以「助學金」、「獎學金」、「學費減免」三大方向建構就學經費獎助制度,其中助學金不僅可提供學生足額學雜費,甚至亦提供生活費。參照國外制度精神,與其讓學生畢業後一年起背負貸款壓力,不如在就學階段,直接給予獎助學金

三、過去四年國內辦理「學雜費減免」以及「助學金」的總人數及金額皆上升,但受惠人數的增加主要在於技專校院,公立大學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之人數僅微幅成長;至於獎學金部分,100學年度第一學期中低收入學生獲獎學金人次,陽明大學、中央大學僅各1人、交通大學4人、台灣大學也僅11人,雖然就讀技專校院之中低收入戶子女比例較高,但不能因此否定公立大學強化獎學金制度之必要性。

年  度          96       97       98       99

公立大專學雜費減免   21,37421.5%) 20,16221.6%) 22,39421.5%) 24,80422.2%)
學生數及比例

公立大專助學金受惠   44,13723.3%) 51,86926.5%) 52,31125.3%) 55,08225.5%)
人數及比例

四、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3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爰針對各大學提撥獎助學金之比例,應如何訂定具體建議標準,以增加獎學金發放總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我國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該類助學措施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係以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並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由政府或學校提供並訂定條件,經費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爰此,針對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政府多透過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兩項助學措施協助減輕及就學負擔。除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之學雜費減免外,為擴大使家庭年收入位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補助,爰將私校獎補助部分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並配合各校自籌經費,於96學年度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之學生,依其所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家庭所得級距,核發每學年新臺幣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另各校針對學業表現優異學生,可自訂相關章則均以提供獎學金,以吸引優秀學生就學。依據本部100學年度統計資料,公立大專校院計有23,575名學生受惠,而案內陽明大學(109名)、中央大學(421名)、交通大學(381名)及臺灣大學(663名)均依計畫針對符合資格條件之弱勢學生提供助學金之補助。

三、此外,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4項措施,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之補助;其中生活助學金參考全額獎學金之精神,由各校衡酌校內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提供弱勢學生每人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補助,以制度性減輕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

四、綜上所述,助學金與獎學金兩者定位並不相同,且核發對象取向亦有所區別。未來本部將積極整合各項政府、學校及民間等資源,研議透過各類政策工具,力求助學對象標準化、措施合理化及項目自主化,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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