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2014年1月監察院為「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通過糾正案(103教正1)

 
教育部未依規定,核算並公告專科以上學校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致部分績優私立學校,因學雜費凍漲、物價上漲和少子化影響,難以維持教職員薪資及教學品質。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3116日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並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也未依法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與法不符。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影響,部分績優私立學校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薪資及教學品質。

糾正案文指出,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考慮免除助學貸款利息,以具體作為幫助學生就學。


 
糾正案103教正1
 
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

 


壹、被糾正機關:教育部。

貳、案 由:

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

參、事實與理由:

案經本院函詢教育部,辦理4場諮詢會,諮詢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等人,復於10264日、5日至亞洲大學等5所私立學校訪查,嗣於10292日約詢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等相關主管人員。經查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教育部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核有違失。又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茲將調查事實與糾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同時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之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亦應研擬改善辦法。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下稱學雜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新設學校或學院,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報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第2項規定:「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該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該部備查。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者,學校得依該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該部備查。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該部備查。」

二、據諮詢意見及陳訴意見:

(一)學雜費收取辦法自97年實施迄今已5年,教育部從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致各校無從提出學雜費調整方案,報教育部核定。又查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

(二)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學校如要調漲學雜費,就被教育部道德勸說,但教職員工的薪水要漲,油電要漲,學校的成本變高,但學雜費卻不准漲,並且學生人數減少,私立學校在經費上面臨很大的困境。但一學期學雜費要調漲3%,換算只有1,500元,社會不能接受,調漲都很困難。台灣學雜費與許多國家相比仍屬偏低,教育部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的方案。

三、教育部實施學雜費收取辦法之情形:

1、前開辦法發布迄今,僅97年核算並公告基本調幅,同時調漲部分大學學雜費,98學年度適逢金融海嘯,國內經濟狀況不佳,且經核算當年度基本調幅為負值,不調漲學雜費,99學年度因國內景氣尚未完全復甦,學雜費持續不調漲,100學年度及101學年度因物價高漲,慮及調整學雜費將加重學生就學負擔,學雜費繼續維持不調漲,未調漲學雜費期間,皆於各年度之新聞稿中說明基本調幅。

2、依10142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決議,有關大專學雜費調整相關事宜,需先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辦理;復依102417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定,該部應持續就大專學雜費調整議題再與各界溝通後,建立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

3、行政院曾於100年調整軍公教待遇,該部未依本辦法核算或調整並公告:這些年雖未調整學雜費,仍依規定每年核算基本調幅,並以新聞稿說明,至於100年調整軍公教待遇時,因凍漲學雜費之因素存在,致未再另行核算基本調幅。

四、教育部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僅發布新聞稿說明,未依法公告;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改進。另調漲學雜費,有些學校約有1/3的學生需辦理就學貸款,中、南部情況更加嚴重,而技職院校的就學貸款比例更高,學生必需一邊打工,一邊讀書,畢業後即負債40萬元,所以現在社會環境確實難以接受調漲學雜費,致私立學校遭凍漲及道德勸說,惟長期凍漲後,甚至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又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以上教育部應併予改善。

綜上所述,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僅發布新聞稿說明,未依法公告;又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私立學校飽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之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又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以上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葛永光
     李復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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