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於10091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該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規定『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幸而,1001017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100學年度開始,受補助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


蔡培村 監察委員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5屆召集人

任期:10381日至109731

經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長(100.08-103.07



97~99學年度】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作業方式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所需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級距               補助金額    大學部 研究所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55   33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2,500      42   25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0,000      34   2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500       25   15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5,000       17   10
 

100學年度】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一百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100914日)

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案由:修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如附件1),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8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辦理。

二、為因應教育部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作業方式」配合修正,並更名為「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三、本案經行政會議通過,自100學年度開始實施。

四、檢附修正前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作業方式」(如附件2)及教育部1008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附件3)各1份。

決議:

一、本要點內文的「條、項、款、目」全部依慣例修正為「一、(一)、1、(1)」。
二、本要點第二點與第五點互調條號。
三、其餘照案通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100914日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08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補助金額:

 級距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
(二)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1份(新生可免)。
(四)前一學年度如有申請本項助學金者,需檢附完成應服務學習之時數證明。

六、辦理方式:

(一)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課外活動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  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三)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全學年補助,學校依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七、服務學習:

(一)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服務內容: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服務方式如下:

1. 學生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並提交服務學習時數證明。

2. 學生可登記參與協助學校行政單位或系所單位之服務學習工作。

(三)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但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得自提替代方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八、經費分擔:

(一)本項經費由本校就學獎補助金編列。

(二)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

(三)注意事項:
1. 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教育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 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註:依據本校1001017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100學年度開始,受補助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


2011-11-28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所得級距查核結果

依據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及本校100914100學年度學生工讀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自100學年度受補同學全數至圖書館實行服務學習。

100學年度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同學,若未檢附99學年度完成應服務時數之證明1001230日(五)前,請儘速補齊,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2012-02-17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通知單

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依據教育部平台查核比對結果,申請符合資格並100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單已扣除補助金額。請受補助學生依本校規定執行服務學習時數。

服務學習時數,依據教育部10081日台高(四)字第1000129572號函及本校1001017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辦理。並且視服務學習成果,做為下一學年是否准予申請依據,請同學注意並配合。

參與服務學習時,請於每次結束後填列簽到表,交由分配單位承辦人員簽證。

服務時數完成後:
1101學年度欲申請本項助學金學生:將簽到表與申請資料繳回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登錄。
2、如101學年度不申請或100學年度畢業學生:服務時數完成後將簽到表繳回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即可。

本(100)學年分配服務學習單位為圖書館,所需服務時數36小時(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


2012-02-22)修正公告:暫緩執行

原服務單位為圖書館,但因應學校需求,服務單位之分配會另行召開會議分配。請同學注意學校之公告或學務處課外組網頁。


2012-02-22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通知單
222日重新公告(恢復原217日公告)



101102學年度】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1011017日)

提案討論

提案八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案由: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請討論。

說明:

一、為配合教育部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擬修正本校之「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二、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現行條文(如附件)各乙份。

決議:照案通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10219日)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案由: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請討論。

說明:

一、明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服務時數扺扣方法,以利行政作業。
二、檢附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及修正前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如附件2)各乙份。

決議:照案通過。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10219日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08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教育部1019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修正)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
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補助金額:

 級距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
(二)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1份(新生可免)。
(四)前一學年度如有申請本項助學金者,需檢附完成應服務學習之時數證明。

六、辦理方式:

(一)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課外活動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學校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  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三)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全學年補助,學校依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七、服務學習:

(一)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服務內容: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服務方式如下:

1. 學生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並提交服務學習時數證明 (須具公函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出席實際時數扣抵)。

2. 學生可登記參與協助學校行政單位或系所單位之服務學習工作。

(三)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36小時為上限。但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得自提替代方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上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 (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成績證明)。

(五)上述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服務期間。
服務期間於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學年度內,並將證明文件送交至學務處課外組活動組核算。

八、經費分擔:

(一)本項經費由本校就學獎補助金編列。

(二)注意事項:
1. 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教育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 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10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單位,為保護各位同學隱私,故不列名單。

各服務單位已mail至同學申請表所留的信箱,請各位同學查收mail;也可以向課外組詢問。
請同學依規定至服務單位報到。
*如有可以抵免時數相關證明,要交到課外組確認後才可扣扺。

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服務單位請至課外組詢問,另服務單位也會聯絡同學。



103學年度】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10091410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017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9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91710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3725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審核認定,報部備查之。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者,本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補助金額:
級距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每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1(新生可免)
(四)前一學年度如有申請本項助學金者,需檢附完成應服務學習之時數證明。

六、辦理方式:
(一)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課外活動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承辦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教育部平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三)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全學年補助,學校依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七、服務學習:
(一)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服務內容: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服務方式如下:
1.學生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並提交服務學習時數證明 (須具公函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出席實際時數扣抵
2.學生可登記參與協助學校行政單位或系所單位之服務學習工作。
(三)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36小時為上限。但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得自提替代方案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審核。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上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10小時 (折抵服務時數時出示成績證明)
(五)上述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服務期間。
服務期間於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學年度內,並將證明文件送交至學處課外組活動組核算。

八、經費分擔:
(一)本項經費由本校就學獎補助金編列。
(二)注意事項: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教育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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