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818日)

主旨: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服務學習」之改進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於101725日行政會議,已依部函將該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部份「生活服務學習」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http://210.70.190.244/secretary/uploads/tadnews/file/nsn_250_1.pdf】;但該校學生事務處網站之相關公告仍為101411日行政會議修訂版本【http://std.ntc.edu.tw/web_edit/edit_show.asp?id=1048】,另該校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建議該校可參考他校(如: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規劃改進。



教育部回復(2014829日)

信件編號:201408180037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承 辦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08-2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494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818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有關您向本部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服務學習』名稱及學校所安排之服務學習時數是否合理」相關事宜,本部已將您的建議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並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二、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年10月29日)

信件編號:201408180037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08-2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494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818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服務學習」之問題,學校業於103916日以東專秘字第1030009190號及同年108日以東專秘字第1030010138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一、有關學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係為103年度8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之現行條文,該要點業公告於學校秘書室行政資料庫(http://210.70.190.244/rules/show.php?list_id=729)及學務處網頁(http://std.ntc.edu.tw/web_edit/edit_show.asp?id=1048)。

二、另領取第五級助學金補助者,因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其服務學習時數規定以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另您建議修正服務學習時數一案,經檢討該要點之服務學習時數,尚無修正之考量。

三、檢附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1份(如附件)。

四、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89)2263892813)。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1029日)

主旨: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服務學習」之改正

有關本人所提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服務學習」之問題(信件編號:201408180037),據該校函覆仍未臻周全,謹補充如下:

1、依據該校10386日行政會議紀錄(http://secretary.ntc.edu.tw/ploy/ploy_view.asp?ClassID=624),其中「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確為依101411日行政會議版本修訂,以致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仍未修改為「服務學習」,經部轉本人陳述後,該校已修正該要點公告網頁,但仍有遺漏未將「申請表」一併修正。

2、目前僅有極少數國立大專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爰再建請該校慎為考量,參考他校作法,適度調降為較合理時數。另該校10386日行政會議通過「免繳學生宿舍住宿費申請要點」,比照助學金規定生活服務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亦屬過於苛刻。



教育部回復(2014117日)

信件編號:201410290019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11-07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7044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102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之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所建議申請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應有所調整,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各校所訂立之服務學習時數如未逾越前開規定,本部皆予以尊重。惟您的建議,本部仍將函請學校參酌。

二、有關該校專科部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之申請表仍未符應「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規定一案,本部將函轉學校妥處。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1128日)

信件編號:201410290019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11-07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7044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10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之相關事宜,學校業於1031120日以東專秘字第1030011890號函回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一、有關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之申請表未修正一節,學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表」業已將「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服務學習」並重新公告至本校學務處網站。

二、另您建議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及「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免繳學生宿舍住宿費申請要點」適度調降服務學習時數,本案已錄案研議。

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89)2263892813)。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101725日行政會議





2014-08-19欲申辦大專弱勢助學計畫【弱勢學生助學金】者,請於10/06(一)前至課外組辦理

說明:

一、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06日止。

二、如欲申請者請先下載並詳讀附件資料後,檢附相關文件交至課外組。

三、學校視財稅中心之查核結果(12月底),於下學期要求符合資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方式由學校安排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學期50小時為限,學校將視學生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10386日)國立臺東專科學校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96917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082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0824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0411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0806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條件及補助標準:

  
     
補助減免標準
承辦單位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
 於每學年上學期申請,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後,再逕於每學年下學期註冊單減扣
家庭全戶年收入低於七十萬元,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者皆可申請。
家庭全戶年收入30萬元以下,學生註冊減免16500
課外組
10/06

家庭全戶年收入超過30~40萬以下,學生註冊減免12500
家庭全戶年收入超過40~50萬以下,學生註冊減免10000
家庭全戶年收入超過50~60萬以下,學生註冊減免7500
家庭全戶年收入超過60~70萬以下,學生註冊減免5000
(二)生活學習助學金
家庭全戶年收入70萬以下,且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70分以上。
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依學校自籌經費再予支應每生每月40小時之新臺幣6,000之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課外組
9/25
申請

三、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本校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
        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申辦流程:
           1、每年1010日前,由學生持申請表(附件ㄧ)、檢附全家戶籍謄本(3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前一學期成績單,另檢附「前一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學務處課外組申請,以利查核家庭所得並於每年1025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每年1120日前,教育部將申請學生資料送交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3學校得視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要求符合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時為上限。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方式由學校安排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4、學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並通知未合格之申請學生。
     
    (四)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70分以上具有本校學籍學生均得提出申請(不含五專前三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25歲或25歲以下於就讀進修推廣部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三)申辦流程:
  1學校依校內自籌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較困難者優先核給。
  2、學校依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注意事項: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基準。學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專科部     學年度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申請表
 填表日期:        
 
(請勾選)
 
年級
 
 
身份字號
出生日期
□日二專部
□五專45年級
□夜二專部




/   /
前一學年是否申請弱勢助學計畫: □是   □否
婚姻狀況:□已婚     □未婚
本學期是否辦理就學貸款: □是   □否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申請類別
繳驗證件(請依序繳交)
1.家庭年收入30萬元以下,註冊減免16500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前學期成績證明(新生及轉學生免繳)
前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
2.家庭年收入超過30~40萬以下,註冊減免12500
3.家庭年收入超過40~50萬以下,註冊減免10000
4.家庭年收入超過50~60萬以下,註冊減免7500
5.家庭年收入超過60~70萬以下,註冊減免5000
一、學校視財稅中心之查核結果(12月底),於下學期要求符合資格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
    務學習方式由學校安排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
    下以每學期50小時為限,學校將視學生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如家庭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臺銀優惠儲蓄存款利息明細影本),由學校審核認定。
     
編號
稱謂
 
身份字號
是否共同居住
01



□是     □否
02



□是     □否
03



□是     □否
04



□是     □否
05



□是     □否
06



□是     □否
07



□是     □否
08



□是     □否
    上列情形屬實,敬請核示。   
          

申請學生 簽名蓋章              

   
     
     



備註:
1. 本案每學年辦理一次(上學期10/06日前申請),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2.學校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並通知未合格之學生。
3.本助學金的補助在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4.其他注意事項詳見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實施要點


< 更 正 版 >









民國1030806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以鼓勵本校家境清寒之學生,完成學業。
二、申請資格(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申請)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需達70分以上
()凡持有鄉鎮市公所級以上之政府低收入戶證明,具有本校學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
(一)本項申請,每學期辦理乙次。
(二)凡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之學生請於規定期限檢附下列相關申請文件,逕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鄉鎮市公所級以上低收入戶證明。
3、最近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
4、前一學期之成績單。
四、申請時間:開學日起2週內提出申請。
五、生活服務學習:
()申請免繳住宿費之同學比照「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學校得要求申請通過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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