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102學年度】

私立校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

102學年度109校:規定100小時者190小時者1校,80小時者765~70小時者2校,60小時者10校,50小時者44校,35~45小時者20校,25~32小時者13校,20小時以下者7校,免服務者4校。



*服務時數多於70小時者(9校)

              102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          【100    100    100
興國管理學院         【90】     【90】     【90

逢甲大學           【80】     【80】     【80
康寧大學           【80】     【80】     【80
台灣首府大學         【80】     【80】     【80

大仁科技大學         【80】     【80】     100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80】     【80】     【80
東方設計學院         【80】     【80】     【80
中州科技大學         【80】     【80】     【80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103日)


主旨: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教育部所稱「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不無疑義乙節,依據教育部103102日說明:南臺科技大學103919日南科大學字第1030011426號函覆,略以「因通過申請助學金學生可享有兩學期(一學年)之補助權益,故每學期服務50小時,兩學期共計100小時。服務學習執行時間係採申請學年度第二學期及隔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總計一學年」。

參照部頒計畫有關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明定『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南臺科技大學卻以助學金之補助為兩學期(一學年)而將「每學期服務50小時」加倍時數,此種說法即屬掛勾「對價」之不當心態。另該校自100學年度起,每年兩度公告獲得弱勢助學補助通過同學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然六次公告之說明均誤為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公然違反100學年度部頒計畫之修正重點: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

教育部施政計畫其中有關「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說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然而,南臺科技大學於恭迎 總統出席該校畢業典禮時,自豪口呼「南臺、南臺,一流學府」,卻又脫序將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當作等同『生活服務學習』,實為莫大諷刺;該校連續三年服務時數居全國第一,六次公告均錯誤偏差,更已創造弱勢助學服務學習的『大史詩』,數千人正『深受荼毒』如參照部頒計畫詳加檢視南臺科技大學「校務會議」所訂實施要點,可知其中規定並不明確,該校卻厚顏聲稱「學校將再利用機會向學生加強宣導相關辦法,避免再產生誤解」,教育部一再包庇未加合宜處置,恐有重大失職之嫌。

教育部100學年度修訂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後,少數『後段班』學校仍刻意規定較多服務時數,致「變相工讀」繼續存在;至102學年度,仍有9所私校要求申領助學金學生應服務時數達80小時甚至100小時。教育部既已認定目前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則不應再縱容極少數學校藉由『提前開始服務』或『拉長服務期間』作不合理時數規定。當大多數學校正常實施服務50小時為上限,教育部卻認定將時數加倍也符合「標準」,則該「標準」之規範必定有所疏漏。

為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更為周全嚴謹,各校所規定之全學年服務學習時數趨於正常合理,建議 教育部即時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1部頒計畫有關「服務內容」原規定為: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建請統一核釋『當學年度內於查核通過後實施』。

2部頒計畫有關「彈性制宜」原規定為: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建請統一核釋『各校得適度延服務學習實施期限』。

3、目前仍有少數學校於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表或相關公告中,對於獲得弱勢助學金補助同學規定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教育部宜再促請各校更正為服務學習

有關監察院99教調49案,教育部後續改善迄未臻周全,消極作為致使學生受教權持續受到侵害,如同餿水油老農案翻版。然政府施政措施不容疏漏,更不應長期縱容不公平不合理現象;教育部實應審慎檢討,導正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促使目前尚有執行偏差之最後9所私及時回歸正軌。


參考一:致理技術學院改正實例

各校規劃服務時數,應以當學年度內正常「服務期間」為宜,即查核結果確定後至第二學期結束止。其衡量基準可參考致理技術學院實例,按該校原公告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未久即再公告修正:「依每週3小時計算,第一學期公布後僅剩五星期即期末,服務時數為15小時,第二學期50小時,共65小時,弱勢助學金補助級別之服務時數皆修改為65小時。於730日以前完成服務時數」。

參考二:嶺東科技大學改正實例

嶺東科技大學規定服務學習期間為: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其「服務學習時數」原為:日間部在校生每學年90小時、畢業生45小時。該校於1031月公告:「課外活動指導組近兩學年度(100學年度、101學年度)承辦就學補助服務學習業務,觀察評估同學執行服務時數之整體狀況,針對推動服務學習之實施情形進行相關檢討;為使弱勢學生之生活實際需求與遭遇問題獲得改善,並幫助弱勢同學獲得更多學校之關懷及兼顧課業與工讀需求,故爭取調整服務時數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以照顧更多同學安心就學。經學生就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由行政會議通過本校「服務學習時數」調整為:日間部在校生每學年50小時、畢業生30小時,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附註:以上投書副本已同時向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107日)

您好:

有關您於本會民意信箱洽詢一事,敬復如下:

您所詢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相關疑義,本會前於103820日函轉教育部處理,該部並於同年102日以部長民意信箱回復您在案。若您仍有相關問題,請直接洽教育部技職司(承辦窗口:王琇珊小姐,電話:02-77365866),以得到更確實詳盡之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教育部 部長民意信箱 回函(20141014日)

信件編號:201410030038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10-14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6487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反映「南臺科技大學服務學習時數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正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另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另查「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該要點敘明學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或獎學金。(如附件)

三、服務學習之目的係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依據上開計畫規定,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學校所訂之服務學習時數,如未逾越上開計畫之規定,本部皆予以尊重。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010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損及學生權益

【99教調49


100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