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104年6月3、4日)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間:中華民國10463日(星期)上午91分至下午1 23
中華民國10464(星期四)上午932分至下午239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碧涵  黃國書  孔文吉  高金素梅  賴振昌  蔣乃辛
陳亭妃  何欣純  黃志雄  鄭麗君  呂玉玲  陳淑慧
陳學聖  許智傑
委員出席14
列席委員:吳秉叡  顏寬恒  高志鵬  江啟臣  許添財  周倪安
盧秀燕  林德福  黃偉哲  盧嘉辰  鄭天財  李貴敏
李桐豪  邱文彥  陳素月  管碧玲  陳明文  蔡正元
葉津鈴  陳怡潔  王惠美  呂學樟  王育敏  鄭汝芬
姚文智  邱志偉  蘇清泉  楊玉欣  廖國棟  羅明才
林滄敏  陳歐珀  簡東明  徐少萍  許淑華  吳育昇
楊瓊瓔  段宜康  江惠貞
委員列席39
列席人員:(63)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64)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次長                               陳德華
勞動部科長                               陳湘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黃弘君
    席: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錄: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葉蘭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63)

二、邀請教育部部長就「教育部訂出今年8月各大學學雜費可漲1.89%5%申請案,為近10年來最大調幅,對弱勢學生所造成之影響衝擊」,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黃國書、孔文吉、高金素梅、陳亭妃、蔣乃辛、賴振昌、何欣純、鄭麗君、黃志雄、江啟臣、管碧玲、盧秀燕、王育敏、呂玉玲、許智傑、楊玉欣、陳學聖、李桐豪、蔡正元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吳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鄭汝芬、陳淑慧、楊瓊瓔潘維剛黃志雄、盧秀燕、許智傑、陳素月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64)
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碧涵、黃國書、陳淑慧、許智傑、黃志雄、何欣純、鄭麗君、呂玉玲、賴振昌、陳學聖、蔣乃辛、鄭天財、陳亭妃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吳部長、陳次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黃志雄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草案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國民教育得視需要辦理下列實驗教育:
一、學校內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2.草案第五條,照委員蔣乃辛等29人提案通過
3.草案第五條之一,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4.草案第九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縣(市)政府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大學附設之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並擇定一人後,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長聘兼(任)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遴選合格人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聘任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之任期及連任,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原住民族、山地、偏遠、離島地區及經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不受第二項校長一任四年之限制。
第三項至第五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率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5.草案第十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召開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並由校長召集主持,其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校務會議,其決議應注意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等事項,應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前項各單位其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事項之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主管,得由職員專任。職員由校長遴用。
前項主任之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但六班以下者,以兼任為原則。
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專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輔導專責單位其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輔導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組長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財政狀況及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第十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逐年完成設置;第十項及第十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依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逐年增加。」
6.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7.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教育部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專任教師之員額控留在3年內逐年調降並於106年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列數之百分之五
提案及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黃志雄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地方推動社區教育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陳亭妃  黃志雄
8.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9.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一、馬政府執政七年經濟復甦無能為力,平均經濟成長率僅約三%,單月失業率一度飆破六%,實質薪資倒退十五年,加上物價、房價飆高,經濟景氣燈號出現藍燈經濟完全跌落谷底,為了避免學雜費調漲衝擊學生家長家庭生活經濟,鑑此,建請教育部退回104學年度23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學雜費申請案予以凍漲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決議:照案通過。

、少子化被視為國安問題的前提下,我國校園安全卻出現重大紕漏;日前於北市某國小發生隨機割喉致死案,顯示校園存在的風險遠大於現有措施能防範者。「校園安全」不應只是統計數字,教育部會同有關單位、結合民間資源,積極排除校園存在之風險,以保護學童安全。
教育部除(一)持續推動「預防、輔導、追蹤」的措施、校園風險地圖與加強宣導、賡續辦理校園安全演習外,更應(二)結合警政署資料庫,建立高風險地區及身處其中之校園資料庫,盤點周邊可結合之巡守隊、安心店家等社會資源,守護學童安全;此外,(三)盤點現行校園安全經費運用與人力配置,通盤檢討各級學校警衛/保全之功能,(四)校園開放時間與教師留守方式與規定、下課後活動(課輔、社團等)及其使用教室數等,以此全盤了解全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校園可能存在之風險。打造安心校園環境,使學生習得自我防護意識與了解可獲的協助之資源,以利學生平安健康學習;結合社區能量,俾建立學生平安上下學的環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亭妃  鄭麗君  陳學聖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

、高等教育需賴充足的經費支援才得以維持品質,長期凍漲學雜費,將影響大專校院之正常運作,因此針對學雜費調整議題,應同時考量教學品質之提升與助學措施之落實。
        建議教育部對於104學年度23所大專校院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提學雜費調整案,從嚴審議,除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成效指標均需達審議基準外,應確保學雜費支出確實用於教學品質之改善,同時弱勢學生的就學權益必須不受到影響。
提案及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黃志雄
陳學聖
決議:照案通過。

鑑於104學年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漲案引發家長學生反彈,教育部仍以提升教學品質及照顧弱勢學生將學費調漲合理化,惟近年我國經濟景氣狀況不佳,大學畢業生起薪更倒退15年,學生辦理助學貸款恐無法還款,是以教育部不應藉由調漲學費作為大專院校辦學獎勵,徒增一般家庭經濟負擔,爰建請教育部在審慎評估調漲學費必要性及提出具體配套方案前應將學費凍漲,以保障學生權益減輕就學負擔。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亭妃  許智傑  何欣純
決議:照案通過。

、鑑於「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明訂學生若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可獲得80分積分,相當於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3名,惟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技能檢定,國三學生並非皆滿15歲,因此將有丙級以上證照列為甄審加分項目並不公平,且恐與「勞基法」訂定的童工年齡相牴觸,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請教育部研議調降此項目於技優甄審基準積分,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決議:照案通過。

鑑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均已於去年11月通過,但已立案之機構、團體,如欲以目前使用屬於D5使用類別、組別之教育場域建築物申請設立學校,卻無屬於實驗教育學校專屬之D5類組別得以適用,爰建請教育部召集營建署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研議適用實驗教育學校之建築使用類別,並評估將其納入D5類組別之可行性。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決議:照案通過。

鑑於實驗教育機構之學費收入均被認列為「勞務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無法如一般教育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適用免稅標準,爰建請教育部召集財政部等相關權責單位共同研議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認列為教育事業並增列得以適用免稅標準類別之可行性,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亭妃
決議:照案通過。

、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8條明定:「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併教學。」換言之,地方政府如要將原住民重點學校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併教學,必須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始得為之。惟現在卻傳出台東縣政府在未經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多數同意之情形下,以「轉型」之名,要對成功鎮「和平國小」及「博愛國小」(二校均為原住民重點學校)行「併校」之實,顯已違反法律規定。教育部應立即要求台東縣政府必須依法辦理,不得以任何名義,規避或違反法律規定,並應於一週內回覆本案辦理結果。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鄭天財
決議:照案通過。

、鑒於國內足球人口漸增,但在世界盃足球相關賽事之票務相關處理部分,仍未能與時俱進,以網路售票方式進行票卷發放,造成廣大球迷時間資源浪費。是故,教育部應積極輔導中華民國足協儘速完成世界盃及同等級足球賽事之網路售()票票務規劃並執行,以便利國內民眾參與足球事務,同時達成推動國外球迷來台足球觀光之可能。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決議:照案通過。

、鑒於各大學實施大專弱勢助學計畫對受協助之低收入戶學生要求服務學習,各校常以此作為壓榨學生勞動力巧門,將低收入戶學生視為免費工讀生。因此,教育部應重新檢討大專弱勢助學計畫關於義務服務相關規定,徹查目前各大專院校執行計畫過程中服務學習之使用方式是否妥當,並檢討降低服務學習時數之可行性。大專弱勢助學本意應為降低低收入戶學生的生活壓力,不應是放任學校壓榨低收入戶學生勞動力的藉口,請教育部重新檢討本計畫之執行方式,別讓助學變剝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鑒於教育部103210日發布之社會及語文領域課綱微調,遭受社會各界抨擊為「黑箱」課綱,更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定違法,後全國逾150所高中連署反對。是以,第一、建請教育部撤回前述之微調課綱,並重新召開會議,訂定廣納基層教師意見且符合程序正義之課程綱要。第二、教育部應立即發文明訂新、舊教科書得併行。第三、教育部應明訂新舊版課綱歧異之內容,不得列入大考範圍。第四、教育部應承諾不對因參與反「黑箱」課綱連署之師生作任何懲處。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陳亭妃  黃國書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統測檢討報告已出爐,報告中只有改善計畫和推卸責任,完全沒有承認英文與國文的行政疏失,更無究責,許多考生因國文英文被做掉6分,也間接導致甄選入學從第一志願或第二志願落榜,嚴重影響學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一週內,追究相關責任,並對外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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