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100學年度)100年11月9日修正版

 
 
2011818教育部回復
 
201182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回復
2011928教育部回復
 
979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971231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610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113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622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119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RICE寫信給「嘉藥」校長(20111123

100119日 貴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卻未能適當修正誤謬規定,本人深表遺憾!

100學年度教育部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別增加助學金「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規範,全國多數校院已導正原先不合理規定,唯獨貴校「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竟然毀棄原先正確規定,令人不解?

本人並非學生家長,僅以社會人士身分,呼籲 貴校恢復97-99學年度原規定(日間部)每學年服務時數40小時,並建議撤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委員,以維良好校風。

                             RICE 敬上


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
進修部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時數由進修部自行規劃。
 

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社會救助新制已於今年71實施,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可申請減免學雜費3/10;若向公所申請後不符中低收入戶身份資格,再於開學時申請弱勢助學金,但申請弱勢助學金必須參與本學年度起新規定之服務學習每週3小時(上、下學期皆需執行),故鼓勵符合弱勢之同學可先申請中低收入戶身份減免(中低收入及弱勢只能擇其一申請,不能重複申請)。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100學年度)100年11月11日修正版






1. 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三 ~(二)服務時數不分等級一律64小時【原辦法助學等級不同,服務時數不同(第一級私校100公校85,第二級私校80公校65,第三級私校65公校55,第四級私校50公校40,第五級私校35公校30),經民眾向教育部投訴,教育部於100110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各校訂定實施要點必需依計畫規定不分公、私立學校及助學金等級,不能有對價關係每周服務時數不逾3小時】。

2. 本校實施要點為遵照教育部計畫規定,完成修訂程序「不分公、私校及助學金等級,服務時數一律修訂為一學年64小時」,本學年(1001031日公告第一梯次弱勢助學服務工作分配一覽表)已核定分配應服務時數超過64小時以上者,全部修正為64小時,分配未達64小時者以原核定數為準(含未分配者均適用)本案僅限100學年適用。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沿革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2  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16
中華民國 89 5 2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5  修正第48, 10, 16條,增訂第41, 121條,刪除第14條,自公布後次年11施行
中華民國 95 5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修正前「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第1, 2, 4, 5, 710, 12, 121, 16
中華民國 98 1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8 3 1 日施行
  
【法條沿革】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8905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理由
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50425修正)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801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委員提案(945月)



審查紀錄(953月)









 

 
委員提案(9712月)



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1001110日)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報告機關:內政部【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