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辦法(101學年度)101年3月28日修訂


【97~99學年度】


嘉南藥理科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生(97~99學年度)每學年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

100學年度】




 

101學年度】


 979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971231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610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113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622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119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1328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 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劃學生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條 對象(符合下述資格者統稱為服務學習生)

一、符合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學生可申請弱勢助學金。

二、持有低收入戶証明學生可申請住宿補助。

三、低收、中低收入戶及通過弱勢助學金學生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3 條 服務學習時數

一、請領弱勢助學金經核准者,日間部每學年度累計頇服務時數為60小時,進修部服務時數為20小時。

二、請領低收入戶住宿補助經核准者,每學期累計公共服務學習20小時。

三、請領生活助學金經核准者,每週公共服務學習10小時。

4 條 服務學習方式

一、本辦法之服務學習包括,公共服務學習、專業課程服務學習及志工服務學習。

二、申請弱勢助學金核准者,可於提出申請時即開始從事服務,若未通過教育部審核者,本校可依學生實際服務時數,核發本校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予以嘉勉,不另付工讀金。

三、公共服務學習,可以修習本校各系開設「專業服務學習課程」之學分或志工服務學習時數抵免。

(一)「專業服務學習課程」由學生提供前一學年任一學期之及格成績單瓣理核抵,每學分可抵15小時,至多可抵30小時。

(二)「志工服務時數」以前一學年學生學習歷程之青春護照之服務學習類時數為依據,申請時由承辦人直接於學習歷程資訊網中查核,至多可抵30小時。

以上兩者合計至多可抵30小時,未核抵之時數仍需於期限內完成公共服務學習。

四、請領低收入戶住宿補助核准者,以公共服務學習為主,於申請之當學期服務完畢。

五、請領生活助學金核准者,服務期程及服務項目依公告辦理。

六、因課程需要於學期間至校外連續實習1個月以上之學生,實習期間之當學期得免參與服務學習,該學年未實習之學期則仍需服務30小時。

5 條 服務學習考核

一、服務學習生至學習單位報到後,其服務學習狀況,單位應於服務學習紀錄表中詳實記載,進行考核。

二、紀錄表考核後請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彙整,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提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不接受指導或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申請時曾於前一學年,任一學期學業成績智育前三名者,得不必參與服務學習。

6 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提問學生聯合服務中心


為什麼只有前三名可以不用2012/9/19 下午 04:57:56
 

在外實習並沒有空回校服務學2012/8/29 上午 11:40:55



 

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有關「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住宿優惠之疑義


2012811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但「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卻規定:「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顯有未當。另該校規定:「未完成基本生活服務學習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似已逾越「住宿優惠」意旨,敬請 教育部查明並妥處。

參見:

1)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申請同意書(100學年度起適用版本)
□大學部,補助金額6,19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30小時。(全免)
□大學部,補助金額3,095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15小時。(半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8,64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43小時。(全免)
□研究所,補助金額4,320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21小時。(半免)
 

2012817)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8110006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8-17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1933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反映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疑義,業函請學校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
學校提問】圓夢助學網(2012/10/16

Q5 【學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案由>目前有民眾投書部長信箱,對於本校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關於「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部份規定有疑義。其中指出本校「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服務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有違教育部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本校見解>經討論認為,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之費用,均來自一般生所繳之學雜費,若再行調整折抵服務時數,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恐造成一般生另類相對的剝奪感。是否能因學校類型、學生數規模、資源補助及地域關係等因素配合相關政策進行因地制宜之調整與修正。本校基於前述各大學間之資源差異,恐無法與各大學進行齊頭式之調整與修正。

A5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相關衍生之勞務與受惠之補助間並無對價關係。但是本案學校以「除以200」之設算方式,係以「時薪」之概念規劃而有違計畫之定位,並不妥當。而為因地制宜且因校置宜,各校要求服務時數之高低,當然得根據學校區位、公私立別或相關標準訂定之,並無所稱齊頭式調整之問題。


101104日)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第70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提案討論

提案十一   提案單位:課外活動指導組

案由:擬修正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6點、第7點及第9點草案,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101622日臺高通字第1010908991號函與101816日臺高通字第1010155068號函示部分規定文字修正文字。

二、檢附本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6點、第7點及第9點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正草案全文,如附件9-12p3234)。

辦法:提請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核定後公布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01104日第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六、核發方式:
(四)「住宿優惠」:
1. 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費減免,以宿舍一般房為計,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但學生須參加服務學習,配合學校安排宿舍服務事項,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得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七、服務學習範圍:
(一)服務學習:
1. 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參加服務學習學習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做彈性調整。

九、有關分配予各單位服務學習時數、名額之原則等事宜,必要時得由學務長邀集教務長、總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申請同意書(101學年度起適用版本)

2013年1月16日 星期三

大專校院學雜費徵收標準(83~101學年度)


大學校院學雜費徵收標































技專校院學雜費徵收標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102年1月7日)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17(星期一)上午99分至下午533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林佳龍 邱志偉 何欣純 蔣乃辛 陳碧涵
     陳淑慧 呂玉玲 林淑芬 鄭麗君 楊應雄 黃志雄
     許智傑 陳學聖
     委員出席14

列席委員:林滄敏 吳秉叡 江啟臣 鄭天財 廖國棟 盧嘉辰
     許添財 李桐豪 盧秀燕 陳歐珀 林德福 黃偉哲
     陳明文 廖正井 林正二 江惠貞 薛 凌 邱文彥
     蘇清泉 蕭美琴 黃昭順 簡東明 陳亭妃 王惠美
     楊瓊瓔 黃文玲 呂學樟 徐欣瑩 潘維剛 林明溱
     吳育昇 葉宜津 劉建國 羅明才 楊麗環 徐耀昌
     李昆澤 吳育仁
     委員列席38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秀容

主  席:陳召集委員淑慧

專門委員:劉其昌
主任秘書:阮 森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員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教育部主管52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

決議:

一、52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除「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總支出原列1620,8744,000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中「教學成本」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1,200萬元(含「材料及用品費」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編列用品消耗」1,000萬元),改列為1619,6744,000元;本期短絀原列22,199萬元,減列1,200萬元,改列為20,999萬元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通過通案決議14項:

(一)全國大學校數多達162所,包括53所國立大學,以及109所私立大學,密度堪稱全球最高。然因少子化衝擊,國內大學皆面臨招生不足、財源無法拓展之困境,社會大眾開始關注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議題。以國立政治大學為例,102年度校務基金預算顯示,為因應教師薪資調整、2代健保、以及水電費居高不下等,校務維運成本節節高升,開源之路困難重重,下年度將有近2億元之短絀。

國立政治大學之例僅是臺灣國立大學困境之冰山一隅,教育部應審慎思考少子化後帶給國內大學招生以及財政上之衝擊,配合汰劣留良機制,提供一適宜與最善之教育環境。爰建請教育部於1025月前提出國內大學整併與退場機制初步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楊應雄
     連署人:孔文吉 陳淑慧)

(二)近日企業界不斷提出建言表示高等教育培育之人才與企業所需人才產生明顯脫節現象,學用落差問題日漸嚴重,顯示各大學系所與課程內容應即刻檢視並進行調整,使得高等教育課程內容更能符合社會所需並與產業接軌。爰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學用落差檢討報告,並具體提出因應方式。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三)高等教育評鑑自民國95年辦理至今,其已成功督導各大學在教學、研究、師資與服務等各方面明顯進步,然正因為各大專院校對評鑑之重視,致使各校或系所在評鑑期間幾乎全員出動,不僅影響教師教學亦增加校務行政負擔。近年來,評鑑種類越增繁多,往往一年數次不同類別到校訪視或評鑑,徒增學校資料準備與行政人員負擔,甚至干擾各校正常運作。爰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邀集各大專院校代表、專家學者,召開高等教育評鑑機制座談會,蒐集意見、尋求共識,並逐年減少對各大學評鑑之種類與次數,回歸大學自評,彰顯大學自治精神。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四)教育部每年編列數百萬元調查各大專院校畢業生流向,且建置完整之資料庫供各校參考。然據了解,各校並未善加使用此畢業生流向調查系統,使得畢業生流向資料之建置僅用於學術研究或政府機關參考,對於各校調整系所、解決學用落差問題似無實質幫助。爰要求教育部函示各校,有關教育部建置之畢業生流向調查資料庫應妥善積極利用,做為檢視系所設置之合宜性,並確實了解畢業生流向,掌握產學落差改善情形。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五)有鑑於部分國立大學擁有大批校地或徵收民地或等待地方政府撥用土地作為設置分校或產學合作中心案,多年來礙於經費不足、環評未通過或地方政府都市計畫未完成等種種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多年,未能善加利用。有鑑於教育經費緊縮與少子化衝擊,實不應再過度擴展校區或任意進行土地開發,恐造成資源之浪費。爰要求教育部全面清查檢討各校土地閒置情況,若經了解已無法於短期內進行開發之案件,應將土地歸還地方政府或儘速處理,避免增加各校經費負擔。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六)為避免高等教育評鑑影響各大學過度重視「量」化之論文發表數等績效指標,而忽略高等教育「質」之教學與實質研究,扭曲高等教育發展,爰要求教育部邀集各大專院校代表進行高等教育未來發展方向之討論,並研議如何破除獨尊論文發表篇數之迷思,改以學生表現、專利研發、產學合作、創新育成等對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力有實質幫助之指標,重新扭轉高等教育發展方向,重質不重量,並且注重學生未來發展方向,落實高教學以致用;相關檢討與座談報告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淑慧 陳碧涵)

(七)教育部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以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藉由額外經費之編列,挹注特定大專院校。惟接受補助之大專院校竟浮濫編列經費,甚至發生「購買碳粉匣、墨水匣即耗費117百萬補助經費」而遭到監察糾正之情事,而受領補助之大專院校依舊年年傳出校務基金短絀之狀況。受補助學校不思整合資源、撙節支出,竟欲以調漲學費之方式填補經費缺口。爰要求教育部自103年度起重新檢討「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預算編列對象和額度。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林佳龍)

(八)鑒於青年失業問題嚴重,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月份人力統計資料顯示,2024歲青年失業率已達14%,而2529歲青年的失業率也達7.08%,台灣青年的失業率明顯高於鄰近的韓國、日本等國家。而台灣青年失業率高的癥結在於勞動市場的供需失衡,以及薪資待遇與求職者的落差太大,顯見青年就業的困境非常嚴峻,有志人士一致呼籲,再不改善,恐造成整個世代的薪資都將低人一等,並衍生出跨世代危機,引發更多社會問題,未來更將衝擊國家的競爭力。建請教育部嚴肅面對此一迫切危機,並應提請至國安會議討論,針對國家青年就業困境舉行跨部會層級會議,儘速研擬對策,解決包含青年就業、產學落差以及大學院校轉型或者整併問題。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許智傑 何欣純)

(九)鑑於教育部為促進高等教育品質,協助大學提升國際競爭力,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編列5500億預算,協助大學爭取進入全球百大,另又因大學評鑑及大專校院教師升等均以發表論文為主,教育經費之撥補核配,多以研究數量、論文發表及學位獲取作為指標,致使學校產生「重研究、求發表、輕教學」之現象,業經監察院糾正在案。建請教育部就有關邁向頂尖大學及大學評鑑方式進行檢討,改善大學重研究、輕教學之現象。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楊應雄 黃志雄)

(十)為鼓勵我國高等教育機構朝多元化方向發展,教育部應訂定「高等教育革新方案」,在考量整體經營環境與學校競爭力以後,引導各大學檢視自我條件,重新自我定位,在教學工作以外,從研究、技職訓練與社會服務各項功能中,明確訂定發展重點與專業領域發展方向,並且集中資源有效發揮應有功能,配合大學整併的推動,去蕪存菁,使我國高等教育展現專業、優質、多元的新活力。教育部應於1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高等教育革新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淑慧 陳碧涵 蔣乃辛
     連署人:孔文吉 楊應雄 黃志雄)

(十一)審查教育部所屬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有關醫療收入項下各醫院訂有「醫療優待免費(-)」之收入減項;經詢各會計單位,優免對象分別為:台大醫院之員工、百歲人瑞、無職及有職榮民、協助教學或學術研究之病友由醫院吸納;成大醫院吸收免部分負擔之福保人員掛號費及員工8折優惠;陽大醫院,依據衛生署函示對於重大傷病、福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70歲以上弱勢族群門診掛號費全免,且重大傷病及福保者免收急診掛號費,另外配合宜蘭縣政府社會福利政策對於65歲以上老人及榮民亦給予優免,並包含員工。

雖然在院工作員工享有本院提供之醫療費用優待實有其慣例與人情之常,但分析各家醫院優免之對象與金額(折扣額度)仍有些微差距,是否應該統一化?又是否應該繼續實施?會不會因此而造成員工之無形浪費?建請教育部應與3家大學附設醫院研議,並將會議結論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十二)教育部選定國立成功大學與金門大學為試辦學校,積極推動「大學自主治理方案」,然而檢視該方案所提倡「賦予大學經營自主權,提升機構競爭力」,實則助長企業財團介入校務行政,將使學術的自主拱手讓給了外部的市場邏輯。根據「自主方案」規畫,成功大學將成立「自主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八大權限為: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權;學雜費審議權;大學招生審議權;系所設立審議權;校務評鑑參與權;校務發展計畫議決權;校務預算議決權;彈性薪資機制議決權等。這奪取了大學法原本賦予校務會議的權限,使校務會議架空,致校園民主淪喪成為市場的傀儡。

政府提倡並同意國立大學自主治理,實無異於將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大學,轉向私有化和商品化的學店。最終結果是,政府將逐步凍結其對公私立大學的資源挹注,大學將由產官學利益集團治理,以企業化的成本效益和績效主義作為資源配置和知識教研生產的原則。這將助長教育的商品化、傷害大學的資源分配正義、學術勞動者的異化和社會階級的兩極化現象、影響教授的學術自由,爰要求教育部應評估國立大學自主治理方案,並應以更合理的稅制徵收和預算分配制度,來增加對公共資源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以全面提升我國大學公共化的比例。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十三)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目的是為賦予學校財務運用更多自主空間,於是鬆綁5項自籌收支,以提升資源運用績效,抒解政府高等教育經費支出壓力。但從98年到100年的53所國立大學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3288千餘萬元、35286百餘萬元、35389百餘萬元,分別占各該年度總收入約31.81%、32.69%、32.49%,數字雖逐年增加,但和教育部近3年補助校務基金金額相較,可以得知教育部補助金額並未因校務基金自籌收入逐年增加而減少。

根據統計,近3年補助53所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金額分別為56431百餘萬元、56461百餘萬元、570億千9百餘萬元。占教育部各該年度預算33.91%、33.92%、31.53%,補助金額遠比民國90年補助424億餘元大幅增加,由此可知,實施校務基金並無減緩政府財政壓力。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大學校務基金自1996年開始試辦至今,各國立大學籌募經費之方式獲致之利益和手段所造成的利益損害以及內部控制之健全,進行校務基金政策實施之總檢討。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十四)大學自治屬憲法學上所謂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其內容已由大法官釋字380450563等多號解釋所闡明,其內容包含大學之行政自主、課程自主、教授治校、學生自治,而其出發點皆為憲法十一條對講學自由之保障,然此保障仍不排除民意機關依法就大學預算收支為審查。查各國立大學皆編列有「公共關係費」,其由各大學首長支用,而其用途近似於一般行政機關之首長特別費,為各大學首長行政工作所衍生,非為大學行政自主之一環。矧大學之公共關係費,仍列明於各大學校務基金之預算書內而受立法院實質審查,今各大學預算書就公共關係費之說明,顯有不足。爰此,建請各大學自2014年度開始,於校務基金預算書中,載明該校公共關係費之支用資格、各支用者支用金額上限、前年度之決算結果等,以利預算審查機關查核監督。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4項:

(一)凍結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中「建教合作成本」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二)凍結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三)凍結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業務外費用」之「財務費用」1,43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楊應雄 蔣乃辛)

(四)開源節流措施無顯著成效,致近年來收支嚴重失衡,累積短絀逐年大幅增加,應積極妥謀有效改善對策。爰要求教育部將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改善報告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五)臺灣大學應再自籌增加約5%總預算之經費。爰要求教育部將上開要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計畫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六)近年來基金鉅額短絀,仍核發薪給以外之給與、工作酬勞,且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金額龐大,應檢討其合理性並撙節支出。爰要求教育部將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改善報告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七)尚有研究中心收支未納入校務基金,於法不符,應儘速檢討改正。爰要求教育部將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改善報告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八)校長及副校長兼職不少,應考量兼職之必要性及對校務影響,俾專注於校務擘劃與發展。爰要求教育部將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改善報告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九)檢視臺灣大學校長與3位副校長兼職情形,校長有12個兼職、學術副校長2個兼職、行政副校長2個兼職及財務副校長2個兼職。惟近年來臺大屢傳校務管理弊案及缺失,顯示內部控制嚴重疏失、管理不善,導致違法失職事件頻仍。該校校長及副校長應考量減少兼職,俾專注於校務之管裡與發展。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何欣純 邱志偉)

(十)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8條:「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第2項:「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具開源節流措施,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惟臺灣大學校務基金近年來收支連年短絀,致累積短絀逐年大幅增加,由98年底之3,7035千元,99年底增為69,9726,000元,100年底增至106,5743,000元,核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不符,且相關開源與節流措施尚無顯著成效,應積極妥謀有效改善收支失衡之對策,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十一)近年來該基金收支決算短絀金額均甚為龐大,卻仍編列鉅額預算發給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行政人員工作酬勞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

198年度決算:短絀68,4143,000元;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48,0666,000元、行政人員工作酬勞5,5226,000元、編制外人員人事費262,6916,000元,合計316,2808,000元。

299年度決算:短絀66,269萬元;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33,5495,000元、行政人員工作酬勞5,5123,000元、編制外人員人事費285,7929,000元,合計324,8547,000元。

3100年度決算:短絀74,1148,000元;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70,1839,000元、行政人員工作酬勞3,9167,000元、編制外人員人事費297,7386,000元,合計371,8392,000元。

4101年度預算案:預計短絀10,5556,000元;編列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5億元、行政人員工作酬勞5,000萬元、編制外人員人事費27億元,合計325,000萬元。

5102年度預算案:預計短絀22,199萬元;編列支應編制內教師及研究人員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5億元、行政人員工作酬勞5,000萬元、編制外人員人事費27億元2,000萬元,合計327,000萬元。

惟上述預算編列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不符(該項預算應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支給),亦未能積極撙節支出,以改善校務基金連年短絀情形,故要求臺灣大學應積極檢討相關支出之合理性,俾有效改善校務基金短絀情形。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淑芬 許智傑)

(十二)國立臺灣大學向居國內大學龍頭,其座落於臺北市區之龐大校產更屬得天獨厚。然而近年諸多事件則顯示該校空間管理能力有待改善:如該校所管理眾多已獲指定或具潛力之文化資產,在資源分配不當下往往任其傾頹;如校區內空間配置缺乏通盤考量,將土地分配交予募款能力決定,使募款能力較弱卻擔負通識教育責任之院系難以改善教學環境;又如部分未由臺大直接使用之校產,在收回改建時臺大並未探究落實社會責任的一切可能。查臺灣大學於1982年虞兆中校長任內成立校園規劃小組,除了確立校園環境發展目標與政策,並建立校園發展的整體架構,針對土地發展的優先順序、活動動線、環境與建築形式加以規劃。在臺灣大學校總區建蔽率已近大專院校40%上限且建物高層化引發諸多爭議的此刻,國立臺灣大學應在取得校內最大共識之前提下,於6個月內就包括校總區在內之大臺北地區所有校地的空間運用提出整體規劃,並將規劃報告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邱志偉)

(十三)國立臺灣大學向來為我國大學之標竿,自其前身臺北帝國大學1928年創校以來,為支援研究、教學所需,校內各系所單位於學術研究領域內,廣泛蒐集各式獨特珍貴且豐富的文獻史料、標本與藏品,然其整理典藏始終受限於校內空間與組織編制。臺灣大學雖於2007年底成立「臺大博物館群」,但其僅是由圖書館主導整合各院系之展示陳列空間,難謂一兼顧保存與研究能量之博物館,不但無法與如法國巴黎索邦大學之自然史博物館(Muséum national d'histoire naturelle)或德國波昂大學之埃及學博物館(Ägyptische Museum)等國際知名之大學博物館般,將大學的精神體現於公眾,更在臺大博物館群成立後仍傳出如臺大無力保存「橫川文庫」等重要研究標本,及法學院圖書館所藏之臺北帝國大學時期典籍保存狀況有欠理想。爰請國立臺灣大學在校內組織上完備博物館建制、在校園空間規劃上考慮博物館的動線配置、在經費上無論爭取補助或優先運用自籌款,安排經費逐年穩定投入、在人事上充裕博物館之獨立專業保存與研究、在活動上與校外單位合作對公眾特別中小學,推廣臺灣大學博物館之概念。並請國立臺灣大學在3個月內,就臺大博物館群辦理現況、擬推動之工作目標、與上述健全臺大博物館所會遇到的困難與需爭取的資源,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十四)國立臺灣大學資源向居國內大學之冠,其位處臺北市中心之校總區面積更達百餘公頃。但儘管臺大校總區面積廣大,近20年來校內空間管理卻有欠妥適,任由財務上較具自籌能力的單位大舉搶建,建蔽率幾達大專院校建蔽率40%之上限,不但使虞兆中校長任內開始籌劃的校園發展整體架構難以落實,更未顧及臺大特色、教學機能、系所均衡。如文學院硬體設施在臺大校方所謂用地需「公開競爭」的前提下即嚴重受限,最終引發近年人文大樓新建爭議。國立臺灣大學校方應在顧及校園空間規劃與確保臺大校門區建築景觀不受破壞之原則下,積極協助解決上開爭議,以免文學院師生權益受害,並預先規劃因應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審議結果所可能衍生之額外支出,必要時於校總區用地上予以特別支持,不受用地需「公開競爭」之原則拘束。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人數在19952006年間增加8成,加以校區位處丘陵、道路與排水條件皆非理想,更添基礎工程難度。然查清華大學自2004年起,即分段規劃共同管道與道路改善等相關工程,但從學校正門至科技管理學院間,仍長期處於施工狀態。爰此,國立清華大學應於1個月內就上述相關工程已完成部分、施工中部分、計劃施作部分、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相關工程預計全面完工時間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中央大學於該校學生獎懲辦法中,就學生「非法遊行,滋生事端者」訂有懲處規定,然此規定非但構成要件不夠具體明確,更有壓制大學生之意見表達與公共參與之嫌。查大法官雖於釋字380450563等多號解釋中闡明大學自治意涵,但大學就校內法規之自我安排,尚不得與憲法自由民主之基本價值決定有所相違。矧大學自治乃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意與學術自由所產生之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前開獎懲規定顯與大學自治之基礎法規範有違。爰此,請國立中央大學儘速修正獎懲辦法,除去此「校內戒嚴」之規定,並於修正完成後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林淑芬)

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陽明大學於該校學生獎懲辦法中,就學生「未經校方核定擅自以本校名義發表不實聲明或聚眾請願致影響校譽及秩序者」訂有懲處規定,然此規定非但構成要件不夠具體明確,更有壓制大學生之意見表達與公共參與之嫌。查大法官雖於釋字380450563等多號解釋中闡明大學自治意涵,但大學就校內法規之自我安排,尚不得與憲法自由民主之基本價值決定有所相違。矧大學自治乃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意與學術自由所產生之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前開獎懲規定顯與大學自治之基礎法規範有違。爰此,請國立陽明大學將獎懲辦法之修正,以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君 何欣純
     連署人:林淑芬 邱志偉)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目前原住民之學術人才濟濟,具博士學位者更多達79人以上,暨南大學實有必要進用具博士學位之教師人員,且應網羅原住民大學、研究所畢業之畢業生,於加強建教合作計畫培植原住民專案人員,豐富原住民議題研究與原住民部落田野調查研究,提升原住民研究水準。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楊應雄 蔣乃辛)

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2項:

(一)國立臺北大學於該校學生獎懲辦法中,就學生「擅自以學校名義在外舉行或參加集會,嚴重影響校譽者」訂有懲處規定,然此規定非但構成要件不夠具體明確,更有壓制大學生之意見表達與公共參與之嫌。查大法官雖於釋字380450563等多號解釋中闡明大學自治意涵,但大學就校內法規之自我安排,尚不得與憲法自由民主之基本價值決定有所相違。矧大學自治乃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意與學術自由所產生之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前開獎懲規定顯與大學自治之基礎法規範有違。爰此,請國立臺北大學儘速修正獎懲辦法,除去此「校內戒嚴」之規定,並於修正完成後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林淑芬)

(二)國立臺北大學主要研究與教學活動自2000年起,即陸續由臺北市中山區移轉至新北市三峽區,每年並編列相當預算用於兩校區之設備維持與兩校區間交通聯繫。自20098月起,臺北大學全體師生除進修暨推廣中心外皆遷入三峽校區,雖使三峽臺北大學城蓬勃發展,但臺北校區之校地卻自此使用率低落,並連帶影響周邊社區發展。矧查臺北大學校務基金連年收支短絀,臺北大學管理臺北精華區土地,卻不思運用地利以改善收支情形。爰請國立臺北大學於2個月內就民生校區土地使用提出規劃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君 邱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林淑芬)

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臺南大學七股校區興建計畫因「校區設置計畫」多次往返陳報教育部遲未獲核定,且本年度預算書將該校七股校區理工學院、環境與生態學院、綜合教學大樓及第1期學生宿舍興建工程(即第1期校舍興建工程)之「房屋及建築」項目,辦理期限由101年度,再度延長為104年度,較原訂計畫後延達3年,遷校計畫大受影響,實不利校務發展。為免影響學生權益及校務推動,建請教育部應於民國1026月前,核定臺南大學校區設置計畫。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楊應雄 黃志雄)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通過決議1項:

(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於該校學生獎懲辦法中,就學生「煽動學潮,影響正常教學及危害校園安全」訂有懲處規定,然此規定嚴重壓制大學生之意見表達與公共參與。查大法官雖於釋字380450563等多號解釋中闡明大學自治意涵,但大學就校內法規之自我安排,尚不得與憲法自由民主之基本價值決定有所相違。矧大學自治乃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意與學術自由所產生之制度性保障(instutionelle Garantie),前開獎懲規定顯與大學自治之基礎法規範有違。爰此,請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將獎懲辦法之修正,以書面知會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及連署人:鄭麗君 何欣純 邱志偉 林淑芬)

二、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6項:
【略】

三、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3項:
【略】

四、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照案通過。另通過決議1項:
【略】

五、未及處理之委員提案,另定於110(星期四)繼續處理。

六、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散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