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102、103學年度)每學期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102學年度)




 



科技校院「變相工讀」卓越南台


服務時數       102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       【100】    【100】     【100
 
大仁科技大學      【80】     【80】    100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80】     【80】     【80
中州科技大學      【80】     【80】     【80
東方設計學院      【80】     【80】     【80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60】     【60】     90
南榮科技大學      【70】     【70】    100
嶺東科技大學      【50】     90     90



南台科技大學「四技」學生申請通過『弱勢助學金』之服務時數

96學年度入學至畢業:0小時

97學年度入學至畢業:50小時

98學年度入學至畢業:150小時

99學年度入學至畢業:250小時

100學年度入學至畢業:350小時

 
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
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
 

【錯誤】南台科技大學公告: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100學年度第一次公告>
 

1. 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21日起至229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學期50小時時段同學,服務學習時間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

3)勾選暑假50小時時段同學,請先至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學習於暑假開始服務後,才可以在暑假服務學習。

5.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相關連結(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點選進入,再點選項-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100學年度第二次公告>


1. 申領100學年度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100學年度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912日起至930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學期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3)寒假因時間短原則上不開放申請除特殊需求。

5. 特殊需求申請為個人確實無法配合學校各單位所安排之服務學習時段,方得提出。

6.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相關連結(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點選進入,再點選項-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7. 同學登錄完成後請列印申請表並繳至服務學習單位報到及開始服務學習。

8. 101學年度新生如申請通過的同學,101學年下學期才開始服務。
 
 
101學年度第一次公告>
 

1.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獲得助學金補助學生須於10218日起至102218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至各單位,完成登錄後須將申請表及簽到表列印,開學後交至服務單位始完成手續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至服務單位開始參與服務學習。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3)勾選暑假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先至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學習於暑假開始服務後,才可以在暑假服務學習。

5.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相關連結(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點選進入,再點選項-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6.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有未扣除於註冊繳費單者,日間部請至課外活動組找吳先生,進修部至學務組找黃組長查詢。
 
 
101學年度第二次公告>
 

1. 101學年度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10299日起至930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完成登錄後須將申請表及簽到表列印,開學後交至服務單位始完成手續並於102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至服務單位開始參與服務學習。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1學年度第一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3)本學期寒假因時間較短不提供申請,除特殊情形勾選寒假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先至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學習於寒假開始服務後,才可以在寒假服務學習。

5.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相關連結(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點選進入,再點選項-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6. 但對於102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弱勢助學補助申請部份,還是要請同學務必提出申請才算真正完成手續,在此提醒您。
 
 
102學年度第一次公告>
 

1. 102學年度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103224日起至630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完成登錄後須將申請表及簽到表列印,交至服務單位並開始參與服務學習。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3)勾選暑假50小時時段同學,請先至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學習於暑假開始服務後,才可以在暑假服務學習。

5.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 點選進入,再點選項-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6.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有未扣除於註冊繳費單者,日間部請至課外活動組找吳先生,進修部至學務組找陳組長查詢。
 
 
102學年度第二次公告>
 

1. 102學年度申請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103915日至106日前上網填報,再依分配比例及學生自願分發,完成登錄後須將申請表及簽到表列印,開學後交至服務單位始完成手續並於103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至服務單位開始參與服務學習。

3. 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選項如下:

1)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勾選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3)本學期寒假因時間較短不提供申請,除特殊情形勾選寒假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先至服務單位確定服務學習於寒假開始服務後,才可以在寒假服務學習。

5. 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校園宣導>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登錄,再點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6. 但對於103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弱勢助學補助申請部份,還是要請同學務必提出申請才算真正完成手續,在此提醒您,謝謝。


103學年度第一次公告>


1.103學年度申請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每學期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獲得助學金學生須於104225日開始上網填報,完成登錄後於103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後至服務單位開始參與服務學習。

3.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除疾病或臨時事故外,不得有三次以上未完成交辦之工作,並自行決定續用。

4.103學年度第二學期選項如下:

(1) 勾選每週3小時時段同學,依自已規劃時間勾選服務學習時段,若服務單位已額滿請再選別項單位。

(2) 勾選每週50小時時段同學,請與服務單位自行調配服務學習時間。

5.請至學校網站首頁下方>校園宣導>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登錄,再點選弱勢助學服務學習資料登錄。



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102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不合理且程序不明確涉詐欺




【南台頭條新聞】



當你誤入南台再靠北就已來不及了



教育部應完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範(99教調49案)


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100101102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全國第一 詐欺科大


依據監察院函(2013年1月11提供教育部101423日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附件


南台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服務學習(助學金)學習時數(/學年)為50小時

 
 

南台科技大學:全國第一 白目科大


20121217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南台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是否牴觸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等疑義

20121220日)教育部回復

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201335)教育部再度回復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問題,學校業於1011226日、102223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及1020001544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6-25331312210)。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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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6)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

主旨: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相關違失情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1335回復本人: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問題,學校業於1011226日、102223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及1020001544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

二、教育部係依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決議【 http://ricelohas.blogspot.tw/p/blog-page_13.html 】,修訂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但南臺科技大學罔顧「信義誠實」校訓,仍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20122月、9月及2013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另服務時數50小時,公告兩次增為每學年100小時,有違服務學習之「程序明確」實施原則。並不實填報教育部調查表(函覆監察院99教調49案)服務學習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三、有關本案經過,已全部公開【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05/100_25.html 】【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2/09/100101.html 】【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3/03/100101.html 】。因涉詐欺之嫌,建議南臺科技大學即刻啟動危機處理,詳為檢視所生誤失,參考他校(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案例【 http://ricelohas.blogspot.tw/p/blog-page_19.html 】,妥善因應並公告。

四、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各項違誤情事,本人將另行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補充意見。另針對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教育部處理過程疏失與南臺科技大學違失情事等之責任歸屬,本人亦將另行投書監察院陳述意見,建議查明處理。

陳述人 RICE 敬啟 201336
 
 
2013311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

一、依據10235日(臺技字第1010919094號)第二次回復指示:『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本人已於36以電子郵件致函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如<附件1>。

二、有關南臺科技大學辦理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

1、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且該校實施要點包含有附表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註:該校102223日南科大學字第1020001544號函附件實施要點,並未含附表),其中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列為『每週3小時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2>。

2、南臺科技大學20122月、9月及2013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顯見該校並未遵循「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仍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生活服務學習』,如<附件3>。

3、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係於10095日公告(草案),100919日第112次行政會議通過(草案),1001019100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註:該校10112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附件,係行政會議通過之草案),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規劃時數不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卻未明定學生應履行之服務時數,該校於20129月第二次公告後,方說明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計100小時,如<附件4>。

4、該校「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其中列有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程序明確: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但參照該校兩次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如<附件5>,該校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所告知服務學習之訊息,似未明確說明每學年服務時數為100小時。該校100學年度當學年已公告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故次學年第二度公告追加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當屬無效。

三、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填報服務學習調查表(99教調49案)

1、本人經於102111日獲得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1423日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影本,該函係回復監察院(99教調49案)「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調查表」(技職司副本含附件),證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2、南臺科技大學於101910日二度公告:「912900起請100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補助通過同學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本人發現後於第一時間(101911日)即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南台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獲得助學金學生服務時數疑義:100學年度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100學年下學期服務50小時,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50小時,等於需服務100小時,是否有當?」,技職司於當日就以臺技字第1010913456號回復本人:「信中所提學校之規定,經洽學校表示,該校新生係以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未違反該計畫規定上限」。技職司應已知南臺科技大學填報前述調查表之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竟然未詳加查證,輕率認定該校無違失,實有虧職守。

四、南臺科技大學校務行政偏離正軌,惡意曲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竟以不當手段欺矇監察院、教育部,迫使100學年度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達100小時,該校101學年度如繼續維持100小時不合理時數,更獨居全國第一。該校1011226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函,尚洋洋得意聲稱:『申請學生一學年可享有兩學期之補助權益(每學期50小時×2)共計服務100小時,與部頒計畫相符』。針對該校嚴重違反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之不當得利,教育部實應依該計畫規定:「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為適當處分。

五、南臺科技大學將於10231215001730召開「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期待該校能通盤檢討修正「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針對100學年度申領弱勢助學金學生二度執行服務學習致權益受損,學校應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並公開道歉。

附註:以上意見屬建議事項,謹提供教育部長官參考,免予回復。

<附件1>RICE致函 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10236日)

<附件2>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含附表)

<附件3>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公告

<附件4>接受補助者需進行服務學習兩學期

<附件5>師生座談會所提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

 

2013317)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311000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3-17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您於102311日寄給部長的信,反應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的信,本部洽悉。

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317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03-17)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號回覆

本人意見函投遞,身分別為「社會人士」,臺教技字第10200902413號回覆內容所稱「RICE同學」明顯有誤,敬請「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加強控管行政處理品質!

附註:屬建議事項,免回復。

 



2013318)南臺科大回復
 
RICE台端大鑒:

台端於1020306日致函反映本校服務學習時數每學年100小時,有違部頒之規定等情,函復說明如下:

一、台端前於101.12.17致函教育部經函轉本校認為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納入工讀助學金範疇,易衍生爭議,建請本校妥處;本校隨即檢討內容,修訂本校「南台科技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將生活助學金服務學習及助學金服務學習自要點中抽離,回歸到「南台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規範,以避免混淆而滋生誤解。本校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

二、又台端於前開函文說明二中提及監察院調查報告乙節,按監察院係於9910月前調查,當時本校回報給教育部之資料,雖填報每學年50小時,然此係預估,本校當時尚未實施助學金服務學習。俟教育部100.8.1函頒計畫時,部訂之時數為每學期50小時,本校亦依教育部之規定訂定每學期50小時之規範,且本校自1012月(即100學年下學期)才開始實施,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本校相關作法自是無違教育部頒規定;同時,檢視1012月、9月及1021月之公告亦無不妥。對於台端所提及「程序明確」原則部分,本校於學生申請時,均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由學生書面具結,程序明確並無不當。

三、針對台端函中所述說明三所提嘉藥科大乙節,本校助學金之服務學習均於審核通過後,方要求學生於次一學期開始施作,並未如嘉藥科大於學生申請時即要求施作之情形,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敬請詳察。

四、本校向來以建構營造溫馨友善校園環境,促進學生適性揚才與實現自我為辦學重要標的,對於學生之受教權益和未來人格健全發展更是重視,故日後對於「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之服務學習執行,必當持續運用各種管道宣導作為,避免資訊認知落差,期能圓滿達成政府及教育部和校方照顧弱勢學生之教育美意。

耑此
順頌 時綏

南臺科大 敬啟102.3
 
 
2013318RICE二度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
 
感謝 貴校重視本人陳述意見並回覆,今提出以下三點補充說明,敬請 參酌

1、有關 貴校自認:「助學金服務學習自始均合於教育部100.8.1每學期50小時之規定,並無違失」,請參見本人於日前(102311日)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有關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如附件)。

2、有關本人指出 貴校不實填報教育部調查表(函覆監察院99教調49案)乙節,驚見 貴校未查明該案來龍去脈即率爾回復:「台端所言顯與實際情形不符」。實際上,監察院曾三度要求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分別為9899100學年度辦理情形,貴校1013月填報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
教育部調查「服務時數」結果(技專校院)

3、有關本人所述『嘉藥科大』案例,並非如 貴校回復:「所述情事顯有混淆與誤解」,而為善意提醒 貴校將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視為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實應詳為檢視所生誤失,俾能契合1008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意旨,而『嘉藥科大』1013月修正服務學習辦法可為借鏡。

依以上說明,已確知 貴校無意妥善因應並採取補救措施。本人當於近日投書監察院陳述意見,建議查明教育部疏失與 貴校違失情事等。
附註:貴校回復內容及本件補充說明,同時投書「部長信箱」,提供教育部參考。

陳述人 RICE 敬啟 2013318
 
 
2013318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南臺科技大學弱勢助學金「服務學習」違誤情事相關函件,提供 教育部長官參考

1、南臺科大回覆內容,如附件1

2、本人二度投書南臺科技大學校長室,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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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科技大學:101學年度 獨居第一

 
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       【100】       【100

嶺東科技大學       【90】       【90
興國管理學院       【90】       【90

逢甲大學         【80】       【80
康寧大學         【80】       【80
台灣首府大學       【80】       【80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80】       【80
東方設計學院       【80】       【80
中州科技大學       【80】       【80
大仁科技大學       【80】       【100

南榮技術學院       【70】       【100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60】       【90
慈濟大學         【50】       【90
 
參考:

頂級10大校院(101學年度)高服務時數:助學無對價,仍變相工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