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




106-11-23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教育部重行擬具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該條例草案對於辦學績效不佳的私立大專校院,已加強監督管控機制,避免學校財團法人藉由轉型或退場,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圖利少數私人或團體,以確保其公共性。此外,並鼓勵私校得透過轉型、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

賴院長指出,少子女化不僅衝擊私立大專校院,也造成公立大專校院同樣衝擊,請教育部嚴肅面對。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提供諮詢或輔導,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改變現行營運模式。(草案第4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簡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或設立高中以下學校之程序。(草案第5條)

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時,對教師之協助相關措施。(草案第6條)

四、私立大專校院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草案第7條)

五、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8條)

六、專案輔導學校法人應負之責任;專案輔導學校應公告財務資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單位辦理學校財務監控事宜。(草案第9條、第10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及其相關機制;學校直接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之相關規範。(草案第11條至第13條)

八、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程序,及對於其財產、改辦情形之監督機制。(草案第14條)

九、學校停辦後,其教職員工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及超額年金,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受清償。(草案第15條、第17條)

十、主管機關應命學校法人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載明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者,其土地增值稅記存及繳納之規定。(草案第16條、第19條)

十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之設置及相關規範。(草案第18條)

十二、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171231日止。(草案第20條)












106-11-23

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積極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提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由於大專校院生源將逐年減少,學校財務勢必受到影響,可能產生學生併班上課、教師授課時數減少等影響相關權益甚鉅之事項。本次推動立法,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且私校轉型及退場事項涉及層面複雜,如以個別修法方式辦理,恐緩不濟急,所以制定專法,以協助私校轉型或退場。

該條例完成立法後,將強化辦學績效不佳學校之監督機制,例如列為專案輔導之學校應將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交付信託、公告財務資訊、並由主管機關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等。另為活化及再利用現有學校資源,鼓勵私立大專校院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等,配合學校特色之條件,調整經營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相關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專案輔導學校認定基準包括財務、教學品質、註冊率等基準,主管機關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草案第7)

()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強化財務監督機制。(草案第8)

()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至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並規範公益董事對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之處理機制。(草案第12)

()學校改辦後在一定年限內,原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予信託,若未依改辦計畫辦理,法人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其財產歸屬地方政府,避免學校法人藉由退場,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草案第14)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歸屬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僅能歸屬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或地方政府,確保其公共性。(草案第16)

()主管機關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及學生受教權,應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並得辦理補助學生或融資等事宜。(草案第18)

教育部表示,為即時協助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藉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的設置,補助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相關費用,並非補助學校法人;另得以融資方式,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並妥處教職員工轉職及離退等相關事項,期能導引私校更穩健發展,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




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2017年6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大學合併及退場(106教調24)




106-06-15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自85學年度起,在「廣設大學」、「一縣市一大學」政策指引下,公私立大專校院數量遽增,從85學年的67所急速增至89學年的150所;而於大量專科升格、技職教育大學化的同時,我國高中生人數卻由99萬餘人,逐年下降至95萬餘人,足見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復以亦未妥盡政策論理辯護,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相去甚遠,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我國公立大學合併,係採擴大規模模式,且歷經逾20載之合併政策推動,發展導向並不明確,仍是「小校林立」;政府允應採更積極作為,務實釐清學校未來發展目標,及提供對應之配套措施,以提升大學經營效益與教育品質。再者,為減少合併阻力,教育部宣稱鼓勵學校適用「大學法」第7條第1項,採取「由下而上」模式合併,然實務上,學校合併依「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仍須經行政院核定,非但有違前開「大學法」精神,且因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

調查報告亦指出,公立大學合併類型,無論係考量體制或功能,而採取同質或異質整合,均屬利弊互見,惟各該模式之合併阻力與待決問題洵有區別,教育部允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謀求妥處;此外,大學合併仍應以追求卓越為目標,適當之經費支援及輔導,乃屬必要,後續允由教育部正視協處。

監察委員陳小紅特別強調,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於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然行政院迄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SOP及有效預警機制,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調查報告另提及,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該部協助輔導。另,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而以目前「私立學校法」防弊大於興利,治標而非治本屬性觀之,教育部似有研議暨評估設立「特別條例」可行性,以因應私校退場與轉型之必要。

監察委員陳小紅並指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學生數(低於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專案輔導學校指標,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先行修訂前揭實施原則,俾符實際。

監察委員陳小紅另亦表示,教育部允宜參酌國內及國際發展前例,儘速釐清並宣導「公私併」之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除可增加處理「私校退場」之政策彈性外,若能因此促成「強強併」,更可有效提升國內大學之整體質量,強化國際競爭力。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2017年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106教調21)




106-05-11

針對「逾7成國立大學預算執行未達收支平衡,致學校仍仰賴政府補助經費挹注營運。又法令鬆綁後,各校如何確保基金財務之永續經營,其預算執行、資金轉投資、受贈款資訊透明等面向,均有待檢視與改進」等情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實施已逾15載之校務基金制度,本欲使國立大學校院能適度財務自主,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然政府對國立大學校院之補助,長期仍呈成長趨勢,且仰賴政府補助達5成以上之學校比率,仍高踞52.94%,基金設置之目的顯未落實,教育部允宜再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適時檢討經費撥補方式,俾增進各校之財務自主能力。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明,多數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出現短絀,箇中原因除折舊提列問題外,校務基金重要來源之捐贈收入及投資收入,各僅占校務基金總收入之1%,亦為關鍵;其中國立大學校院每年接受捐贈之金額約僅新臺幣(下同)10億元,然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92年之「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透露,當年臺灣地區捐贈總人數達535萬餘人,捐贈金額約427億元,顯見國人雖有捐贈之動能,然該動能似未及於高等教育。另國立大學校院,僅14所於資產配置中有股票投資,1所投資公債及國庫券,約97%以上資金則係以銀行存款方式持有,以求安全穩定之收益,資金配置甚為保守,此與校務基金得以多元之投資方式增益基金之精神相悖。監察委員陳小紅除期許主計總處及教育部雙方能儘速蒐集折舊相關資訊,研謀妥適處理對策,以澈底解決存在已久之問題外,亦認教育部應加強捐款高教機構觀念之宣導,並提供誘因,且督促大學強化捐贈機制功能,以提升國人捐助高教之意願;教育部更應分析現有投資規範之優劣,提出友善投資對策,並研議成立平台,匯集各校基金共同操作之可行性,俾使校務基金之資產配置,能於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下,增加投資效益。

監察委員陳小紅也指出,國立大學校院之學雜費收入,平均未及校務基金總收入之2成;我國學雜費已較鄰近日韓兩國為低,且各校學雜費平均短絀1,113萬餘元,學雜費之調整涉及層面固廣,學雜費收入未能反映實際教學成本,亦為不爭事實,要求教育部強化校務基金之透明度,並加強相關宣導,適時調整,以反映成本,俾充裕學校資源,提升總體競爭力。

本案於北、中、南區辦理5場各國立大學校院校長等管理階層之校務基金座談時,亦發現許多影響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跨部會問題,仍亟待協調解決,諸如校務基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其處分需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股票處分收取1%作業費;「勞動基準法」對於一例一休、假日加班及部分工時學生助理與兼任教師之勞健保等,皆有形、無形地增加了學校基本運作之經費。此外,活化土地資產受限於土地分區管制規則;興辦其他事業又常不符申請資格,如實習工廠登記等;教育部允宜彙整各校所面臨之困境與問題,儘速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確實達成推動校務基金之目的。








2017年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私立大專院校退場機制(106教調20)




106-05-11

針對「私立大專院校退場機制涉及重大社會公益及師生權益,其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實務推動情形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在高等教育不斷擴張下,我國大學已從傳統菁英式教育,演變為普及式教育。惟揆諸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於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招生並不理想,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然行政院長期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標準作業程序(SOP)及有效預警機制,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監察委員陳小紅強調,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教育部協助輔導。另,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涉及學生數(不低於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之專案輔導學校指標,惟目前部分私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在完成上開條例立法程序前,先行修正前揭實施原則,並研議制定「特別條例」之可行性,俾符實際。








2017年4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公立大學整併(公公併)(106教調15)




106-04-13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公公併)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其相關法規、制度及監督機制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所提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108年以降,我國人口出生數預估均在20萬人以下,少子女化趨勢早已逾越教育部內控機制;又,對照大學之擴張速度,該部近10餘年僅推動7所大學合併:()國立嘉義大學(原國立嘉義師範學院與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原僑生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原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與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原國立臺中技術學院與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國立屏東大學(原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臺北市立大學(原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與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且皆屬「大學法」第7條第1項所定之學校「由下而上」主動推動類型,該部相關政策作為顯非積極。另,大學合併所牽涉者,包括校友歷史情感等複雜事件,猶待教育部整體擘劃,協助解決,以免貽誤合併良機。

監察委員指出,依「大學法」第7條規定,公立大學之整併,依程序可分為由學校主動「由下而上」提出者,或由教育部主導之「由上而下」推動兩種方式。而該部則鼓勵學校採「由下而上」方式,且依法規定,該方式毋須報經行政院核定;然實務上,仍依該院函頒之「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需送院核定,實有違前開規定。又如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合併計畫書,函報教育部轉行政院,迭經行政院二次退回,迄本案調查委員1063月履勘期間,尚在教育部審議中,校方認為此情形造成校務規劃與推動之高度不確定,進而指稱「如果遲至1068月才掛牌合併,恐怕學生選課配套措施會來不及」等語,擔心影響師生權益。復以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未符外界期待,監察委員籲請行政院與教育部,應對大學合併之政策立場與方向,儘速釐清、檢討。

監察委員強調,公立大學採同質或異質合併(如一般大學與技職體系之合併),利弊互見,且分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與技術與職業教育司職掌,而實質合併又受新設學校規章制度、財務條件及本位心態等諸多因素影響,教育部允應務實面對併校之問題與挑戰,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共謀對策。另,大學合併應以追求卓越為要旨,合併後所生質變,允應由教育部協處適當經費及輔導,以發揮1+1>2之綜效,進而提升高教與國家之總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