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2017年6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大學合併及退場(106教調24)




106-06-15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自85學年度起,在「廣設大學」、「一縣市一大學」政策指引下,公私立大專校院數量遽增,從85學年的67所急速增至89學年的150所;而於大量專科升格、技職教育大學化的同時,我國高中生人數卻由99萬餘人,逐年下降至95萬餘人,足見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復以亦未妥盡政策論理辯護,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相去甚遠,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我國公立大學合併,係採擴大規模模式,且歷經逾20載之合併政策推動,發展導向並不明確,仍是「小校林立」;政府允應採更積極作為,務實釐清學校未來發展目標,及提供對應之配套措施,以提升大學經營效益與教育品質。再者,為減少合併阻力,教育部宣稱鼓勵學校適用「大學法」第7條第1項,採取「由下而上」模式合併,然實務上,學校合併依「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仍須經行政院核定,非但有違前開「大學法」精神,且因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

調查報告亦指出,公立大學合併類型,無論係考量體制或功能,而採取同質或異質整合,均屬利弊互見,惟各該模式之合併阻力與待決問題洵有區別,教育部允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謀求妥處;此外,大學合併仍應以追求卓越為目標,適當之經費支援及輔導,乃屬必要,後續允由教育部正視協處。

監察委員陳小紅特別強調,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於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然行政院迄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SOP及有效預警機制,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調查報告另提及,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該部協助輔導。另,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而以目前「私立學校法」防弊大於興利,治標而非治本屬性觀之,教育部似有研議暨評估設立「特別條例」可行性,以因應私校退場與轉型之必要。

監察委員陳小紅並指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學生數(低於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專案輔導學校指標,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先行修訂前揭實施原則,俾符實際。

監察委員陳小紅另亦表示,教育部允宜參酌國內及國際發展前例,儘速釐清並宣導「公私併」之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除可增加處理「私校退場」之政策彈性外,若能因此促成「強強併」,更可有效提升國內大學之整體質量,強化國際競爭力。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2017年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106教調21)




106-05-11

針對「逾7成國立大學預算執行未達收支平衡,致學校仍仰賴政府補助經費挹注營運。又法令鬆綁後,各校如何確保基金財務之永續經營,其預算執行、資金轉投資、受贈款資訊透明等面向,均有待檢視與改進」等情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實施已逾15載之校務基金制度,本欲使國立大學校院能適度財務自主,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然政府對國立大學校院之補助,長期仍呈成長趨勢,且仰賴政府補助達5成以上之學校比率,仍高踞52.94%,基金設置之目的顯未落實,教育部允宜再蒐集國內外相關資訊,適時檢討經費撥補方式,俾增進各校之財務自主能力。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明,多數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出現短絀,箇中原因除折舊提列問題外,校務基金重要來源之捐贈收入及投資收入,各僅占校務基金總收入之1%,亦為關鍵;其中國立大學校院每年接受捐贈之金額約僅新臺幣(下同)10億元,然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92年之「社會發展趨勢調查」透露,當年臺灣地區捐贈總人數達535萬餘人,捐贈金額約427億元,顯見國人雖有捐贈之動能,然該動能似未及於高等教育。另國立大學校院,僅14所於資產配置中有股票投資,1所投資公債及國庫券,約97%以上資金則係以銀行存款方式持有,以求安全穩定之收益,資金配置甚為保守,此與校務基金得以多元之投資方式增益基金之精神相悖。監察委員陳小紅除期許主計總處及教育部雙方能儘速蒐集折舊相關資訊,研謀妥適處理對策,以澈底解決存在已久之問題外,亦認教育部應加強捐款高教機構觀念之宣導,並提供誘因,且督促大學強化捐贈機制功能,以提升國人捐助高教之意願;教育部更應分析現有投資規範之優劣,提出友善投資對策,並研議成立平台,匯集各校基金共同操作之可行性,俾使校務基金之資產配置,能於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下,增加投資效益。

監察委員陳小紅也指出,國立大學校院之學雜費收入,平均未及校務基金總收入之2成;我國學雜費已較鄰近日韓兩國為低,且各校學雜費平均短絀1,113萬餘元,學雜費之調整涉及層面固廣,學雜費收入未能反映實際教學成本,亦為不爭事實,要求教育部強化校務基金之透明度,並加強相關宣導,適時調整,以反映成本,俾充裕學校資源,提升總體競爭力。

本案於北、中、南區辦理5場各國立大學校院校長等管理階層之校務基金座談時,亦發現許多影響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跨部會問題,仍亟待協調解決,諸如校務基金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其處分需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股票處分收取1%作業費;「勞動基準法」對於一例一休、假日加班及部分工時學生助理與兼任教師之勞健保等,皆有形、無形地增加了學校基本運作之經費。此外,活化土地資產受限於土地分區管制規則;興辦其他事業又常不符申請資格,如實習工廠登記等;教育部允宜彙整各校所面臨之困境與問題,儘速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確實達成推動校務基金之目的。








2017年5月監察院調查報告︰私立大專院校退場機制(106教調20)




106-05-11

針對「私立大專院校退場機制涉及重大社會公益及師生權益,其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實務推動情形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在高等教育不斷擴張下,我國大學已從傳統菁英式教育,演變為普及式教育。惟揆諸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於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招生並不理想,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然行政院長期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標準作業程序(SOP)及有效預警機制,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監察委員陳小紅強調,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教育部協助輔導。另,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

監察委員陳小紅指明,「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涉及學生數(不低於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之專案輔導學校指標,惟目前部分私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在完成上開條例立法程序前,先行修正前揭實施原則,並研議制定「特別條例」之可行性,俾符實際。








2017年4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公立大學整併(公公併)(106教調15)




106-04-13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公公併)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鉅,其相關法規、制度及監督機制是否完備」等情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所提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108年以降,我國人口出生數預估均在20萬人以下,少子女化趨勢早已逾越教育部內控機制;又,對照大學之擴張速度,該部近10餘年僅推動7所大學合併:()國立嘉義大學(原國立嘉義師範學院與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原僑生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原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與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原國立臺中技術學院與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國立屏東大學(原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與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臺北市立大學(原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與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與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且皆屬「大學法」第7條第1項所定之學校「由下而上」主動推動類型,該部相關政策作為顯非積極。另,大學合併所牽涉者,包括校友歷史情感等複雜事件,猶待教育部整體擘劃,協助解決,以免貽誤合併良機。

監察委員指出,依「大學法」第7條規定,公立大學之整併,依程序可分為由學校主動「由下而上」提出者,或由教育部主導之「由上而下」推動兩種方式。而該部則鼓勵學校採「由下而上」方式,且依法規定,該方式毋須報經行政院核定;然實務上,仍依該院函頒之「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需送院核定,實有違前開規定。又如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之合併計畫書,函報教育部轉行政院,迭經行政院二次退回,迄本案調查委員1063月履勘期間,尚在教育部審議中,校方認為此情形造成校務規劃與推動之高度不確定,進而指稱「如果遲至1068月才掛牌合併,恐怕學生選課配套措施會來不及」等語,擔心影響師生權益。復以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未符外界期待,監察委員籲請行政院與教育部,應對大學合併之政策立場與方向,儘速釐清、檢討。

監察委員強調,公立大學採同質或異質合併(如一般大學與技職體系之合併),利弊互見,且分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與技術與職業教育司職掌,而實質合併又受新設學校規章制度、財務條件及本位心態等諸多因素影響,教育部允應務實面對併校之問題與挑戰,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共謀對策。另,大學合併應以追求卓越為要旨,合併後所生質變,允應由教育部協處適當經費及輔導,以發揮1+1>2之綜效,進而提升高教與國家之總體競爭力。









2017年6月7日 星期三

10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106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0.444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5年) 1.40%【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4年) 0.84%【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5年) -0.77%【佔35%






106學年度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請填列本表並備一式20
【學 稱】
106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
學校送審表件


   
(請加蓋學校關防)

校長簽章

會計單位
主管簽章

填表單位
主管簽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電話及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106       




一、學雜費收費基本調查表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與學雜費收入經費分析表

104學年度決算數
103學年度決算數
102學年度決算數
行政管理支出(A



教學研究訓輔支出(B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C



學雜費收入(D



A + B + C/ D = E



:
  1. 國立大學免填本表。
  2. 學雜費收入係指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決算書計算公式:學雜費收入 = 學費收入 + 雜費收入)。
  3.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學生獎助學金 =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4. 教學研究訓輔之支出數不含資本支出。(決算書計算公式=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折舊及攤銷)

()106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後收費基準一覽表
學制
金額
醫學系
牙醫
學系
醫學院
工學院
理農
學院
商學院
文法
學院
調幅







學費









雜費







合計







105學年度收費標準







註:
  1. 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核定,以「醫學系」、「牙醫系」、「醫學院」、「工學院」、「理農學院」、「商學院」、「文法學院」等7大類收費領域作區分,由學校按學院及系所性質或類型自行歸類參照。
  2.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5條規定核算,106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44%,其前1學年度(105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1.88%。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者,得於基本調幅1.5倍(2.82%)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二、財務指標檢視表

 
金額/比率
說明
103年度/102學年
104年度/103學年
105年度/104學年
103-105/102-104學年度平均
學雜費收入

公立
自籌數
3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學校自籌數與學雜費收入平均差額
私立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
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3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80%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平均三項支出占學雜費收入比例%
3年現金餘絀比率
3年現金餘絀比率<15%
1.□符合
2.□不符合

:
  1. 公立學校以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私立學校以學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
  2. 應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本部經常門補助款)
  3. 公立學校政府補助收入不包括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4. 本指標各項收支均不包括特別預算。
  5. 學雜費收入係指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決算書計算公式:學雜費收入 = 學費收入 + 雜費收入)。
  6.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學生獎助學金 =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7. 教學研究訓輔之支出數不含資本支出。(決算書計算公式=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折舊及攤銷)
  8. 現金餘絀比率超過15%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格式如附表1),計畫內容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購置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現金支出。
(1) 私立學校現金餘絀比率決算書計算公式=本期現金餘絀/(經常門現金收入+出售資產現金收入)
(2) 公立學校現金餘絀比率決算書計算公式=本期現金餘絀/(經常門現金收入+國庫撥款增置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現金收入)



三、助學指標檢視表

項目
金 額/比率
   
105年度/104學年
學校提撥獎助學金
(請於此欄填列受補助人次)
學校獎助學金占學雜費比例
學校獎助學金占學雜費收入比率5%。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助學金

學校助學金占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比例

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例70
1.□符合
2.□不符合
(如排除指定捐贈之獎學金支出,請敘明金額為            )
學校應提出106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請說明並以附件呈現,格式如附表2)
1.□符合
2.□不符合
:
  1. 公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係指學生公費(含學雜費減免)及獎勵金;私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指不含政府補助之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2. 106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四、辦學綜合指標檢視表

      
        
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在23以下。
1.□符合
2.□不符合
日間學制生師比:    (d = a / c)
日間學制學生總數(a):    
專任師資數(b):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c):    
3年無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1.□符合
2.□不符合
3年無違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1.□符合
2.□不符合














:
  1. 日間學制生師比係指日間學制學生數除以全校專兼任教師總和。
  2. 專任師資數(含相當等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3. 生師比計算至105學年度上學期結束(106131日為止)
  4.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專任師資數+部分可計專任師資之兼任師資數)。


五、資訊公開程序檢視表

項目
說明
備註
學雜費經費收支情形、調整後預計增加經費之支用計畫,以及各項資訊之公開。
請檢附下列資料:
1.學雜費規劃書
2.學雜費使用情況
3.學雜費調整理由及計算方法
4.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5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
6.研議期間之各項資訊公告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資訊公開應包括學校財務狀況說明、募款能力、爭取外界資源及節流措施成效等項目。


六、研議公開程序檢視表

類別
項目
說明
備註
校內決策機制
決策會議組成方式
請述明:
1.決策會議名稱。
2.決議方式。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決策會議之成員
請述明:
1.會議組成成員及其代表性。
2.學生參與情形。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研議過程
請敘明:
1.簡述研議過程。
2.重要決策日期與內容。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

請述明:
1.公開說明會次數、時間及地點。
  說明會次數        
2.出席學生人數         
3.發言紀錄及學校回應意見。
1.□符合
2.□不符合

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請述明:
1.陳述管道。
2.學生陳訴意見之彙整。
3.學校回應及處理。
1.□符合
2.□不符合




七、申請放寬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申請放寬其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即2.82%。

      
        
申請放寬之收費基準調整幅度(1.88%-2.82%之間)
調幅為       %
完善之助學計畫
1.□符合
2.□不符合
完善之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
1.□符合
2.□不符合
完善之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
1.□符合
2.□不符合











1.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得提出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申請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之1.5倍(2.82%)。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0.44)或基本調幅上限(1.88%)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2.  完善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應包括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及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等,並應說明學校財務狀況、募款能力、爭取外界資源及節流措施成效等項目,其內容應較申請基本調幅學校所提支用計畫完善。
3.  完善助學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內容應較申請基本調幅學校所提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完善且多元。
4.  完善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除需符合一般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要件,應包括徵詢學生意向之過程及具體學生意向統計數據。


八、附件

(一)  3年學校平均現金餘絀比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格式如附表1)
(二)  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三)  校內學雜費規劃書(含調整後支用計畫)、各次會議紀錄、說明會結論報告書。
(四)  校內決議會議紀錄、提送決議會議討論之學生意見彙整。
(五)  最近一次調漲學雜費之教育部核定公文。




附表3年學校平均現金餘絀比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

項目
經費()
資金運用之具體內容
必要性評估及預期效益
備註


(條列式說明,儘量數據化)










(如改善設施之法令依據、受益學生數、成本分析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附表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項目
性質
(獎學金或助學金)
經費()

實施內容

預計受益學生數
目標值

查核機制


(整體助學金比率>70%)




(如申請資格、助學金額度、實施期程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如配合目標值之查核時間點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