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104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教育部強調大專學雜費調整由「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其過程作業嚴謹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單位聯絡人: 李惠敏、謝麗君
公告日期: 104-07-15聯絡電話: 77365890、77365850
電子信箱:


有關外界質疑教育部大專學雜費調整決策,教育部回應表示,104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整結果,程序依法辦理,無論是學雜費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過程,皆依規定之合宜行政程序辦理,審議結果是按照審議會決定,並非行政決策,且已將結果正確公告社會大眾。


教育部特別強調,本次審議小組委員並無現任大專校長,更無私校協進會代表;而學生代表由教育部青年諮詢會委員中選出,無論委員組成或是審議過程,皆依規定辦理。
104學年度計有23所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申請調漲幅度在1.5%~3.5%之間。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議,並將學校所提新增助學措施列為審查重點,最後核定9所大專校院調整學雜費,14所不同意調整。
教育部表示學雜費審議項目包含:「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是否符合規定,研議的過程是否有與學生充分溝通,學校是否清楚將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向學生公開說明,校內研議過程需有學生代表參與,並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104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小組由相關機構代表1人、企業代表1人、學者專家5人、學生代表3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及教育部代表3人(共15人)共同組成,由教育部就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相關機構等各類代表中選出。
    此外,教育部為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得安心就學訂定相關助學協助措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4萬7,693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10萬4,663人、學生就學貸款申貸人數達31萬7,721人。

另本部為促進社會階層垂直流動及落實社會正義,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以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目前有59所國立與私立大學申請,透過本計畫之推動,可協助學校建置並強化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永續性助學專款與助學基金機制,以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資源,落實社會正義。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單位聯絡人: 李惠敏、謝麗君
公告日期: 104-06-26聯絡電話: 77365890、77365850
電子信箱: yalan@mail.moe.gov.tw


104學年度計有23所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申請調漲幅度在1.5%~3.5%之間。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代表1人、企業代表1人、學者專家5人、學生代表3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及本部代表3人(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議,共核定9校之調漲案(包含:國立大專3;私立大專6所),大葉大學、實踐大學、桃園創新技術學院3校,漲幅為1.89%;景文科技大學漲幅為2.49%;國立宜蘭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中華大學、正修科技大學等5校,漲幅為2.50%。教育部另調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校部分學院、系、科之學雜費。
教育部表示本年度審議從嚴,即使學校各項指標皆符合規定,但助學計畫不足,仍不得調整學雜費,以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經教育部審議結果,不同意調漲學雜費學校共14校,不同意調漲的理由多為與學生溝通程序不足或支用計畫經費規劃不完備等。104學年度通過調漲學雜費之9校在財務、助學及辦學綜合等各項指標,及資訊公開均符合規定,研議過程均有學生參與,學校辦理之學雜費調整說明會時,對於學生所提意見及反應事項,校方亦有適當回應。另外,這些學校的學雜費收費基準相對其他同級同類學校較低,而且大多已多年未調漲,其中亦有1415年未曾調整的學校;在經費支用方面,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密切相關軟硬體設施改善。
教育部除同意9校的調漲案外,另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校部分學院、系、科之學雜費。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因102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國際貿易與經營系學士班評鑑結果第3等,調降商學院學士班學雜費1.89%;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因102學年度專科學校評鑑,護理科、長青事業服務科評鑑結果第3等,調降護理科、長青事業服務科學雜費1.89%。未來2校如能確實改善,將可申請回復原來的學雜費收費基準,否則將逐年調降學雜費至改善為止。
此外,教育部為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得安心就學訂定相關助學協助措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47,693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104,663人、學生就學貸款申貸人數達317,721人。另本部為促進社會階層垂直流動及落實社會正義,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以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目前有59所國立與私立大學申請,透過本計畫之推動,可協助學校建置並強化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永續性助學專款與助學基金機制,以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資源,落實社會正義。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一覽表
漲幅
校名
1.89%
大葉大學
實踐大學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2.49%
景文科技大學
2.50%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中華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2015/06/17)反教育商品化聯盟

今日上午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與諸多聲援學生團體,及教師和勞工團體於10點至教育部前抗議學雜費調漲案,再一次要求教育部退回全數23所大專院校調漲學費案之申請。

先前63日反教盟赴教育部陳情時,教育部長吳思華正好赴立法院就學費調漲備詢,吳部長在會中報告時提到調漲學費必須要有扶助弱勢的配套,之後部長更在公開場合對媒體表示漲學費可以促進財務透明,以及推託說這是各校的「自發性教學卓越計畫」。

對此,反教盟趙俐雯表示,調漲學費正是在製造弱勢,教育部別自相矛盾,扶助弱勢不應作為漲學費的藉口;財務透明則是所有接受國家經費支持的機構都應該做到的基本義務,要靠吸學生血才能達成是哪門子的歪理?而所謂「自發性教學卓越計畫」一說,更證實了教育部打算棄守主管機關的權責,增強辦學成本與學費負擔的聯結,將進一步促成教育商品化,並讓學生與家長的負擔日益沉重。中華大學學生表示:「我們宿舍馬桶、蓮蓬頭、洗衣機都極為破舊、品質很差勁。101102學年度、學校都盈餘二千萬,比這次漲學費多出的收入還多,學校漲學費說要做的事情,明明現在就可以作,為什麼還要漲學費?公聽會也沒有積極宣傳,甚至在會議上誘導是問答,根本只是想個名目要多從學生身上拿錢。」

反教育商品化聯盟根據反對學費調漲的學生之連署意見,列出各所申請調漲學校的八大罪狀,最後各校學生、聲援團體將這些連署書揉成紙球,一齊丟進教育部,向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要求教育部不要再忽視學生的心聲,正視聯盟的訴求。

罪狀一:盈餘破千萬還漲學費斂財

此次申請調漲的23所學校中,有16間學校近年(100-102)皆有盈餘,分別是:明志科大3億、耕莘護專6千萬、龍華科大1億、中華大學2千萬、長庚大學3億、桃創學院1千萬、實踐大學1億、崑山科大5千萬、遠東科大7千萬、正修科大25千萬、大葉大學8千萬、仁德護專1億、敏惠護專4千萬、樹人護專1億。其中台塑開的明志科大與長庚大學,以及正修科大更是連三年盈餘破億,這麼有錢居然還想漲學費斂財,這種把高等教育當作學店來經營的態度,十分可惡!

罪狀二:連續兩年調漲學雜費

崑山科大、龍華科大不但有盈餘還連續兩年申請調漲,教學品質也沒有改善,學生苦不堪言,這些大學不顧物價不斷上漲但受雇者薪水已十六年未調漲的事實,把學生當作提款機,對弱勢家庭無疑是水上加霜。

罪狀三:球員兼裁判

景文科大由教育部接管後,又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現任教育部長吳思華自己審查自己過去擔任政大校長時的調漲案,身為公務人員卻不懂得利益迴避,使得教育部審議機制形同虛設。

罪狀四:程序黑箱

各校學生也反應校內的調漲學費程序要不是草率行事、強行過關、就是無聲無息。長庚大學同學就直言校方不顧學生在會議上的反對,強行送件;中華大學的學生指出校方在會議上直接討論漲學費以後希望經費如何使用,營造學生都已同意調漲的假象;而樹人護專的學生表示,校方調漲學費的消息他們還是看新聞才知道。

罪狀五:濫用經費

遠東科大為了招生,編列了大筆經費採購I-Phone6送給新生;政治大學前年動用校務基金,耗費3000萬興建使用率甚低的水岸電梯;淡江大學也花費了6億興建國際會議中心,和蘭陽校區的大型活動中心只有500名學生。濫用經費的狀況顯現出在校務決策中師生權力不對等的現實,以調漲學雜費來彌補財務缺口更是要學生為錯誤的政策負責。

罪狀六:學生繳學費實習

此次提出調漲申請的學校中,有14所為技職院校,技院學生對於實習仍需繳交全額學費、卻沒有相對應的學習已感到負擔沉重,如今調漲勢必更加重他們的壓力。技職院校、私校的學生背負學貸的比例甚高,導致他們得背負沉重負擔,卻無法享有對等的回報。

罪狀七:出租校地

北科大同學表示,學校將教學大樓租給廠商當汽車展售中心,將整面牆做為廣告看板。出租校地讓校園內師生能夠使用的空間減少,由此獲得的利潤也未回饋予師生,若成為常態校園間將成為廠商租界,師生權益不保指日可待。

罪狀八:用各式名目額外收費

北科學生表示,校方在空堂時把教室斷電,又想要調漲學費,讓他們覺得十分的憤慨;還有政大這學期開始校方擬加收停車費,宜蘭大學宿舍費調漲了兩千塊,這些都是事例。向學生收額外的設備使用費不僅限縮了大學教育的功能,也忽略了各項生活中讓學生得以安心學習基礎的重要性,更合理化使用者付費的觀念。

另外,本次調漲案中,有5所護理專科學校提出申請,分別是敏惠、耕莘、樹人、仁德、和崇仁護專。根據基護工會監事周雅鈴日前投書,馬偕護專平均每生五年投入的教育費用平均為738千多元(包括學雜費、宿費及生活費),而且屬於實習期間的四、五年級繳交的學費尤甚。然而投入那麼多的學費,換來的卻是血汗的勞動條件,還得揹負求學期間所欠下的高額學貸,也難怪護理生畢業後選擇投入護理職場的比率不到六成。如果國家真的在意國民健康、真的注意到護理業人才荒的問題,怎會放任培養護理人才的護專和醫院如此大肆剝削護專生?

反教盟更進一步指出,這種種處境顯示高學費是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的問題,學生畢業後難以謀求與教育投資對等的待遇,政府與校方未能擔當起其教育責任,反而將教育的成本轉嫁到學生、家長上,由個人承擔自己身為準勞動者的養成。根據102年家戶收支調查報告,收入後五分之一的家庭子女就讀私立大學一年之費用佔全年家戶所得的七成,而稍稍寬裕的後五分之二的家庭就讀一年的費用則佔了家庭收入的五成,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認為,這成本的轉嫁不僅不公、更是不義。勞資分配懸殊的現況底下,資方得到絕大多數的營利,卻不曾為此承擔起應有的承擔,反而將更重的壓力加諸勞動者、以及身為準勞動者的學生。而教育部對此非但無為,甚至帶頭胡作非為,處處卸責。因此,針對這波二十三校的聯合調漲,反教盟提出五點訴求:

一、教育部退回所有學校漲學費申請

二、反對教育部每年主動邀請各大學漲學費

三、反對漲學費作為辦學獎勵

四、課徵資本利得,擴大教育經費,增加非競爭型經費補助

五、校內學費審議和決策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需過半,並開放列席





2015/06/03)反教育商品化聯盟

反教育商品化聯盟聯合學費調漲的受害學生及教師、勞工團體於今日上午10點前往教育部,要求教育部承諾其提出的五項訴求,包括:一、教育部退回所有學校漲學費申請 ;二、反對教育部每年主動邀請各大學漲學費; 三、反對漲學費作為辦學獎勵; 四、課徵資本利得,擴大教育經費,增加非競爭型經費補助;五、校內學費審議和決策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需過半,並開放列席。

此次行動主要是針對自5/29漲學費申請收件截止後,教育部公布共23所學校擬調漲學費。教育部雖聲稱漲學費並非由其授意,而是各校根據自身情況以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逕行申請,然而反教盟認為教育部多次向各校行文的舉動,實際上即是鼓勵調漲學費。同時,反教盟認為,教育部口口聲聲強調會加強弱勢補助,但若是真心要幫助弱勢,就不會先調漲學費,讓越來越多學生變成弱勢,許多校方也跟風聲稱校內弱勢學生太多,必須調漲學費補貼弱勢;造成拿學生錢補學生,弱弱相殘的情況,補助弱勢的經費應該由政府全額支出。

長庚大學學生表示:「長庚校方提供的支用計畫有兩個爭議點:校方精簡人力,老師必須同時背負行政、教學跟研究三個重擔,如此一來,老師便因行政工作無法專心教學。且支用計畫的制定過程非公開透明,其中的E-Learning系統,明明讓學生和老師感到不便,校方卻一意孤行仍然要持續投注,不僅在決策過程沒有詢問學生意見,而是否能達到「教學品質改善」的目的也仍有疑慮。 程序也有諸多令人不滿之處,舉凡:『公布說明會訊息的時間太接近說明會,以至於學生沒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調漲案』、『說明會空間太小,以致許多學生還要一邊開會一邊罰站。』而校方雖然在會議上一再表明此次安排不盡理想,但一方面又以霸王的姿態執意向教育部提出調漲案。最後,校方直接說102學年度因為學校投資造成的虧損,卻轉嫁到學生身上,我們完全不能接受。」

各校學生團體認為,校內程序無法反映學生意見,也不能動搖學校執意調漲的決策,學生團體遂紛紛在各校校內自主發起連署送進教育部,希望能夠向教育部忠實呈現學生的聲音。聯盟認為,現行辦法雖規定漲學費必須具備公開研議機制,然而學雜費審議小組中學生代表僅佔小部分,易於多數決時居於劣勢。而且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條,辦學績優的學校得以增倍調幅,等於是把學費當辦學獎勵,學校辦學好,學生反而被加倍剝削,十分荒謬,因此主張漲學費不該做為辦學獎勵,教育部應修改辦法。

聯盟在教育部外牆張貼申請調漲學校的弊病以及學生的意見,並重申要解決目前學校財政困難不能透過漲學費,這麼做除了加重學生負擔外,無法解決經費缺乏的問題,更讓學校在思考辦學時總會傾向做出易獲得短期回報的決策,因而不利於教育發展。真正的解決之道還是得從課徵資本利得,擴大教育經費著手。

今天教育部長不但如往年來的鴕鳥慣例不願現身,所推派出的代表也以敷衍的言詞搪塞學生反漲學費的強烈呼聲,在記者會進行時不僅躲在部內沒有出來聆聽學生完整訴求,後來不得不現身時更態度猶豫、遲遲不願簽下學生共同發起的反漲學費承諾書,只草草收下各校連署書就速速離開。我們認為,這樣的態度充分顯示出教育部毫無解決問題的誠意!我們在此鄭重呼籲教育部停止逃避,正面回應學生抗漲學費的訴求!退回所有漲學費申請,否則,我們將不排除發起更進一步的行動!

【行動訴求】
一、教育部退回所有學校漲學費申請
二、反對教育部每年主動邀請各大學漲學費
三、反對漲學費作為辦學獎勵
四、課徵資本利得,擴大教育經費,增加非競爭型經費補助
五、校內學費審議和決策會議,學生代表出席人數需過半,並開放列席











公告單位:高等教育司
公告日期:104-06-02

教育部表示,為免造成學生就學負擔,針對104學年度提出調漲學雜費的23所大專校院申請案,將從嚴審議,並將學校所提新增助學措施列為審查重點,從「政策面經濟扶助」、「入學管道及就學權益」及「引進民間資源」三方面強化弱勢助學機制。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各校須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後,始得申請調整學雜費。

為了顧及學生經濟負擔,教育部將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從嚴審議學校所送案件,並將學校所提新增助學措施列為審查重點,說明如下:

(一)「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需符合規定。

(二)研議的過程是否有與學生充分溝通,學校是否清楚將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向學生公開說明,校內研議過程需有學生代表參與,並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若學校各項指標皆符合規定,但助學計畫不足,仍不得調整學雜費,以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另外,教育部也將請各大專校院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透明機制,請大學勵行「開源節流」政策,並廣泛增加學校財源,如經由產學合作,並檢討現行經費運用績效,撙節開支。

教育部強調,政府補助弱勢學生照顧經費逐年成長,97學年度到102學年度從89.84億元成長至104.79億元,成長約16.64%;其中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受益人次,亦從97學年度189,890人次成長至102學年度247,693人次,成長約30.44%。繁星管道錄取之社區高中學生多於都會高中,且錄取之高中數從96學年度218所上升到103學年度318所高中、錄取弱勢學生比率亦明顯高於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學校亦可在個人申請入學管道規劃扶弱招生措施,透過招生分組、優先錄取或加分等方式於第2階段招收弱勢學生,讓社經地位弱勢但有潛力的優秀學生,能有機會藉由高等教育突破逆境向上流動,104學年度共計有23校提供824名額。

為促進社會階層垂直流動及落實社會正義,教育部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以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目前有59所國立與私立大學申請(刻正辦理審查中),透過本計畫之推動,可協助學校建置並強化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永續性助學專款與助學基金機制,以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資源,落實社會正義。
 
 
 
公告單位:高等教育司
公告日期:104-05-29

教育部表示截至本(29)日下午5時為止,共有23校(包含公立大學4校、私立大學5校、公立技專2校及私立技專12校)提出104學年度擬調漲學雜費之申請,擬調漲幅度在1.5%-3.5%,申請調漲學校及調整幅度如附表。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各校須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教育部於接獲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1046月底前公告審議結果。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重點如下:

(一)審議指標:須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規定。

(二)審議程序:經由校內「資訊公開」及「審議公開」等程序研議學校學雜費調整事宜,並於學校首頁學雜費專區公布校務發展、財務規劃、經費使用及學雜費具體規劃情形,校內研議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須向學生公開說明,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附表
      學  校        預定調整幅度
公立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2.5%
      國立政治大學      1.5%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3.5%
      國立聯合大學      1.5%
私立大學  長庚大學        3.5%
      大葉大學        3.5%
      中華大學        2.5%
      淡江大學        2.5%
      實踐大學        3.5%
公立技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3.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3.5%
私立技專  明志科技大學      2.5%
      正修科技大學      3.5%
      崑山科技大學      2.835%
      景文科技大學      2.5%
      遠東科技大學      3.5%
      龍華科技大學      1.89%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3.5%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耕莘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3.5%
 


   

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填報表件(公告日期:104-05-05

 


103學年度】教育部: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的指標,今年學費調整幅度為0.62%,前一學年度未調整的,則上限為1.37%;提出完善助學計畫、支用計畫者最高放寬為2.06%;符合最近一次評鑑全數通過等條件,則最高可調2.74%

104學年度】教育部: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的指標,今年學費調整幅度為1.89%,前一學年度未調整的,則上限為2.5%;提出完善助學計畫、支用計畫者最高放寬為3.5%;符合最近一次評鑑全數通過等條件,則最高可調5%


教育部佛心來著!!


201562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10454日臺教高()字第1040056874號函「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疑問:

一、加法

教育部前開函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為1.89%;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由本部另行核算其調幅上限,調幅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然而,如參照教育部核算97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92%1.43%0.49%)、核算103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37%0.62%0.75%),則104學年度調幅上限實應為2.51%(1.89%0.62%)。

二、乘法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中說明: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然而,教育部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則其1.5倍實應為3.75%(3.5%僅為2.5%之1.4倍)。

三、誤植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之「三、助學指標檢視表」有二處明顯錯誤,即註4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及註7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應予以更正。

綜上,近日媒體報導及各校提出申請案均記載104學年度學雜費調幅上限(2.5%)之1.5倍為3.5%(實為1.4倍),各大專院校似均無異議。教育部既然以無比善心,將辦法中「得」放寬為1.5倍之規定予以縮限至1.4倍,則其中文字敘述宜更加精確,以免中小學生對教育部及大學卓越的「算術」產生疑惑。



2015610日)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0602000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6-1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3023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有關於您反映關於104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幅及送審表件內容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104學年度的調幅計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公式為30%的前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 35%的前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 + 35%的前2年度支配所得年增率,經試算基本調幅為1.89%,另103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調幅上限可累加前1年基本調幅(1.89+0.62%)為2.51%,但因本部對於累計調幅訂有2.5%上限規定,超過2.5%者,以2.5%計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之學校,調幅放寬為調幅上限之1.5倍,也就是3.765%2.51*1.5),但因本部對於1.5倍調幅同樣訂有3.5%上限規定,超過3.5%者,以3.5%計算。

二、送審表件中備註文字已修正為「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1.89%)或基本調幅上限(2.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以上說明並感謝您的指正。

敬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高教司

 
104學年度學雜費調整

 
【國立政治大學】      1.5
 
【國立聯合大學】      1.5
 
【國立宜蘭大學】      2.5
 
 
 
【淡江大學】        2.5
 
【中華大學】        2.5
 
【實踐大學】        3.5
 
【大葉大學】        3.5
 
【長庚大學】        3.5
 
 
 
 
 
龍華科技大學】      新生1.89% 
 
【崑山科技大學】      2.835
 
【明志科技大學】      2.5
 
【景文科技大學】      2.5
 
【遠東科技大學】      3.5
 
【正修科技大學】      3.5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3.5 高雄到台北迷路 
 

104學年度教育部5月4日發文要求各校5月29日前報部

103學年度教育部5月5日發文要求各校6月6日前報部








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填報表件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 溫雅嵐
公告日期: 104-05-05
聯絡電話: 02-77365889
電子信箱: yalan@mail.moe.gov.tw

擬調整大學日間學制學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請填復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學校送審表件;如未調整,請填復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   
技專校院格式



               (學校)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

學制
醫學系
牙醫
學系
醫學院其他各系
工學院
理農
學院
商學院
文法
學院
日間
學制
學士
調幅
0
0
0
0
0
0
0
學費







雜費







合計







進修
學士
調幅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基準







在職
專班(學士)
調幅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基準







調幅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基準







碩士在職專班
調幅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基準







調幅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基準








1: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核定,以「醫學系」、「牙醫系」、「醫學院」、「工學院」、「理農學院」、「商學院」、「文法學院」等7大類收費領域作區分,由學校按學院及系所性質或類型自行歸類參照。                       
2:學校得以學雜費(其中學費部分應含私校退撫基金)、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學雜費,並依實際收取項目自行填寫於欄位中。                                      
3:依私立學校法第64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由原先學校得另酌收學費2%及董事會與學校提撥1%方式,改由學校提撥相當學費3%之經費支應。爰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原先另酌收學費2%部分,學校在收取費用總額不變原則下,自97學年度起納入學費收取。
4 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學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之學雜費收費基準有調整者,「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相關作證資料,請公開於學校網頁財務公開專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承辦人(核章):                        填表單位主管(核章):


104學年度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請填列本表並備一式20
【學 稱】
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
學校送審表件

   
(請加蓋學校關防)

校長簽章

會計單位
主管簽章

填表單位
主管簽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電話及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104       


一、學雜費收費基本調查表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與學雜費收入經費分析表

102學年度決算數
101學年度決算數
100學年度決算數
行政管理支出(A



教學研究訓輔支出(B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C



學雜費收入(D



A + B + C/ D = E



:
  1. 國立大學免填本表。
  2. 學雜費收入係指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決算書計算公式:學雜費收入 = 學費收入 + 雜費收入)。
  3.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學生獎助學金 =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4. 教學研究訓輔之支出數不含資本支出。(決算書計算公式=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折舊及攤銷)

()104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後收費基準一覽表
學制
金額
醫學系
牙醫
學系
醫學院
工學院
理農
學院
商學院
文法
學院
調幅







學費









雜費







合計







103學年度收費標準









註:
  1. 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核定,以「醫學系」、「牙醫系」、「醫學院」、「工學院」、「理農學院」、「商學院」、「文法學院」等7大類收費領域作區分,由學校按學院及系所性質或類型自行歸類參照。
  2.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5條規定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89%,其前1學年度(103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2.5%。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3. 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財務指標檢視表
 
金額/比率
說明
101年度/100學年
102年度/101學年
103年度/102學年
學雜費收入

學校總收入

公立
應自籌數
3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學校應自籌數與學雜費收入平均差額
私立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
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3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80%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平均三項支出占學雜費收入比例%
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
3年常態現金結餘率<15%
1.□符合
2.□不符合

:
  1. 公立學校以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私立學校以學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
  2. 應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本部經常門補助款)
  3. 學校總收入:國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財務、其他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 
  4. 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格式如附表1)



三、助學指標檢視表
項目
金 額/比率
   
103年度/102學年
學校提撥獎助學金
(請於此欄填列受補助人次)
學校總收入

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
私立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2%;國立學校>1.5%。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助學金

學校助學金占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比例

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例70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應提出104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請說明並以附件呈現,格式如附表2)
1.□符合
2.□不符合
 □ 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1.5倍,即3.5
□ 符合本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2倍,即5%。
:
  1. 公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係指學生公費(含學雜費減免)及獎勵金;私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指不含政府補助之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2. 公立學校103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1.5%以上;私立學校102學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2%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提撥數70%〔決算書計算公式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3. 104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4.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之1.53.5%)。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5. 完善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應包括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以及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等。
  6. 完善助學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內容應較一般學校所提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附表2)完善且多元。
  7.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四、辦學綜合指標檢視表
      
        
最近1次大學校務評鑑無2個以上未通過項目。
1.□符合最近一次評鑑成績
                           
2.□不符合:                            
3年無違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1.□符合
2.□不符合
3年無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1.□符合
2.□不符合
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在25以下。
1.□符合
2.□不符合
日間學制生師比:    (d = a / c)
日間學制學生總數(a):    
專任師資數(b):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c):    


















:
  1. 日間學制生師比係指日間學制學生數除以全校專兼任教師總和。
  2. 專任師資數(含相當等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3. 生師比計算至103學年度上學期結束(104131日為止)
  4.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專任師資數+部分可計專任師資之兼任師資數)。


五、個別學院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
     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者,該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
     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該學院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2個月內,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學院名稱
大學系所或技專校院專業類評鑑
說明
系所數(含學位學程)
列為通過(或一等)之系所數/佔總系所數之比例()
評鑑學年度
1.□符合
2.□不符合













六、學校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受評鑑年度
條件
備註

大學校院
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技專校院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                                 
2.□不符合
近一次評鑑成績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                                 
2.□不符合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     


(二)學雜費自主計畫
項目
說明
備註
學雜費自主說明
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1.□符合
2.□不符合

弱勢助學經費計畫
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含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1.□符合
2.□不符合

財務運作計畫
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1.□符合
2.□不符合
辦學品質確保計畫
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1.□符合
2.□不符合


七、資訊公開程序檢視表
項目
說明
備註
學雜費經費收支情形、調整後預計增加經費之支用計畫,以及各項資訊之公開。
請檢附下列資料:
1.學雜費規劃書
2.學雜費使用情況
3.學雜費調整理由及計算方法
4.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5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
6.研議期間之各項資訊公告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八、研議公開程序檢視表
類別
項目
說明
備註
校內決策機制
決策會議組成方式
請述明:
1.決策會議名稱。
2.決議方式。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決策會議之成員
請述明:
1.會議組成成員及其代表性。
2.學生參與情形。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研議過程
請敘明:
1.簡述研議過程。
2.重要決策日期與內容。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

請述明:
1.公開說明會次數、時間及地點。
  說明會次數        
2.出席學生人數         
3.發言紀錄及學校回應意見。
1.□符合
2.□不符合

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請述明:
1.陳述管道。
2.學生陳訴意見之彙整。
3.學校回應及處理。
1.□符合
2.□不符合




九、附件
(一)  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格式如附表1)
(二)  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三)  校內學雜費規劃書(含調整後支用計畫)、各次會議紀錄、說明會結論報告書。
(四)  校內決議會議紀錄、提送決議會議討論之學生意見彙整。
(五)  最近一次調漲學雜費之教育部核定公文。



附表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
項目
經費()
資金運用之具體內容
必要性評估及預期效益
備註


(條列式說明,儘量數據化)










(如改善設施之法令依據、受益學生數、成本分析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附表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項目
性質
(獎學金或助學金)
經費()

實施內容

預計受益學生數
目標值

查核機制


(整體助學金比率>70%)




(如申請資格、助學金額度、實施期程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如配合目標值之查核時間點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104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試算:1.89%

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3年)1.20%
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2年)2.02%
35%】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3年)2.36%


教育部的算術 奇怪耶!


是否應該感謝教育部砍掉0.25%




學年度
基本調幅
累積調幅
基本調幅
1.5
累積調幅
1.5
基本調幅
2
累積調幅
2
102
0.75%
1.125%
1.50%
103a
0.62%
1.37%
2.06%
2.74%
103b
0.62%
1.37%
2.055%
2.74%
104a
1.89%
2.5%
3.5%
5%
104b
1.89%
2.5%
3.75%
5%
104c
1.89%
2.51%
3.765%
5.02%



 


基本調幅
消費者物價
指數年增率
30%
平均每戶可支
配所得年增率
35%
受雇員工薪資
年增率(實質)
35%
104學年度
1.89%
103年)1.20%
(102年)2.02%
103年)2.36%
103學年度
0.62%
102年)0.79%
101年)1.72%
102年)-0.62%
102學年度
0.75%
101年)1.93%
100年)2.10%
101年)-1.60%
101學年度
0.95%
100年)1.42%
99年)0.20%
100年)1.29%
100學年度
0.81%
99年)0.96%
98年)-2.85%
99年)4.34%
99學年度
-1.86%
98年)-0.86%
97年)-1.10%
98年)-3.47%
98學年度
0.29%
97年)3.52%
96年)1.18%
97年)-3.37%
97學年度
1.43%
96年)1.80%
95年)2.07%
96年)0.47%
96學年度
0.49%
95年)0.60%
94年)0.37%
95年)0.53%
   





104學年度學雜費調整



調整案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中央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立屏東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陽明大學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



臺北市立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大同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中原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中華大學



元智大學



世新大學



台灣首府大學






玄奘大學



佛光大學



亞洲大學



明道大學



東吳大學






東海大學





長榮大學



南華大學



真理大學






馬偕醫學院



高雄醫學大學



康寧大學





逢甲大學






華梵大學



開南大學



慈濟大學



義守大學








臺北醫學大學



輔仁大學



銘傳大學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靜宜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大同技術學院



大華科技大學



大漢技術學院



中州科技大學






中國科技大學



中華科技大學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中臺科技大學



元培科技大學






文藻外語大學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弘光科技大學








永達技術學院



吳鳳科技大學



育達科技大學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亞東技術學院



和春技術學院





明新科技大學



東方設計學院






東南科技大學



長庚科技大學



南開科技大學



南榮科技大學



南臺科技大學






建國科技大學



美和科技大學



致理技術學院



修平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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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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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約翰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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